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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什么时候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06 17:36:34

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一)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即资源消耗及废物排放减量化、产品再利用、废物资源化)为原则,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遵循的“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的线性过程,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发展经济,其要旨是将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闭环过程。发展循环经济能使资源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和人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它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市人均资源少,供需矛盾较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按照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地区生产总值需要比2000年翻两番以上。如果沿袭传统发展模式,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然选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的组织推进(二)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和鼓励、扶持、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四)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2.循环工业、循环农业、循环服务业、循环社会建设等分类规划;
3.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
4.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五)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
2.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业合理布局规划;
3.编制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4.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
5.确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生态镇乡(村、农场)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七)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以下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1.生态园区建设项目;
2.工业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改造项目;
3.建筑节能、绿色节能照明项目;
4.工业废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5.农业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项目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体系项目;
6.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项目;
7.城市中水回用项目;
8.城市垃圾分类回收体系项目及垃圾资源化项目;
9.循环经济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10.其他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的组织工作,重点开发和示范推广以下循环经济技术:
1.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
2.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行业链接技术;
3.工业废物特别是大宗工业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4.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城市中水回用技术;
5.废旧物资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
6.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及农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
7.有毒有害原材料安全利用与替代技术、危险废物安全利用与处置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
8.其他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牧渔业环境监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产品链。

㈡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㈢ 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60年代。1962年美国生态学家蕾切尔·卡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指出生物界以及人类所面临的危险。“循环经济”一词,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主要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其“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可以作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大致内容是: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因此,宇宙飞船经济要求一种新的发展观:第一,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增长型”经济为“储备型”经济;第二,要改变传统的“消耗型经济”,而代之以休养生息的经济;第三,实行福利量的经济,摒弃只着重与生产量的经济;第四,建立既不会使资源枯竭,又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循环使用各种物资的“循环式”经济,以代替过去的“单程式”经济。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
1998年引入德国循环经济概念,确立“3R”原理的中心地位;1999年从可持续生产的角度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整合;2002年从新兴工业化的角度认识循环经济的发展意义;2003将循环经济纳入科学发展观,确立物质减量化的发展战略;2004年,提出从不同的空间规模:城市、区域、国家层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在日前召开的2015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上,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长赵家荣告诉媒体:经过近10年发展,循环经济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年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指数为137.6%,比2005年提高了37.6个百分点。“十二五”前4年,我国资源产出率提高10%左右,单位GDP能耗下降13.4%,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4%。“2014年,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1.5万亿元,从业人员2000万人,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弃物和再生资源近2.5亿吨,与利用原生资源相比,节能近2亿吨标准煤,减少废水排放90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11.5亿吨。”
与此同时,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取得突破。在清洁生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垃圾资源化、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开发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一些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迅速实现产业化。
“十三五”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到循环经济,一是评价循环经济发展本身成效的指标体系,比如资源产出率等;二是评价循环经济对经济发展绿色化程度贡献的指标。相关的研究工作已经开展。可以预见,“十三五”期间,伴随价格和收费、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的深入改革,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将加快形成,催生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㈣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法律分析: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四五” 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法律依据:《“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条 第二款 坚持突出重点。以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提升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大力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能力,补齐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等方面的短板,切实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市场主导。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循环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大创新投入,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体系,强化创新对循环经济的引领作用。

㈤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在什么时候哪次会议提出来的

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九届五次会议提案第799号)

㈥ 我国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原则是什么

1、坚持突出重点。以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提升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大力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2、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能力,补齐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等方面的短板,切实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3、坚持市场主导。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循环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4、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大创新投入,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体系,强化创新对循环经济的引领作用。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着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 2020 年提高约 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 86%以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纸利用量达到 6000 万吨,废钢利用量达到3.2亿吨,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 400 万吨、1150万吨、29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㈦ 循环经济理论的兴起是什么

循环经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运动兴起的时代。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Kenneth E. Boulding)提出“宇宙飞船理论”。他认为,地球就像是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能合理地开发资源,而一味地破坏环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宇宙飞船经济观》首次提出了要以“循环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以解决单向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经济学家D. Pearce和P. K. Turner在《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这一概念,循环经济才开始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研究。
随着人们对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可持续性的认识,在积极的探索中,一种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自然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由此诞生,这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循环经济开始作为实践性概念出现于德国、日本和美国,并制定了诸如《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等相关规定。

㈧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及国外的发展历程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征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是邯钢2007年5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而我国在立法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层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达到以最小发展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目的。

与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显着特征。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从孕育、产生到不断健全和完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环境保护色彩。1994年,日本内阁制定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环境白皮书》提出“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尽管已经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仍然是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为此,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日本于2000年召开“环保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和修订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项法规,并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涉及容器包装、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生利用等八部专门法。显而易见,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源于废弃物问题,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旨在解决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

特征之二:减量化优先的全过程治理法

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多强调资源化,强调环境保护。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要求,重点强调“减量化”,从而保证在发展的源头上实现资源节约,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多重利用,在发展的结果里实现综合效益。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实践在世界上广受好评。该国矿产资源并不丰富,经过工业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所剩无几。与此同时,大量的废旧物资,如废钢铁、老旧汽车、废家电等却“堆积如山”。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也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德国在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使用后要安全处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不仅面临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来自消费环节的大量废物问题,更面临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中生产经营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产生排放严重所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将着力解决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以减量化优先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减量化优先原则与再利用和资源化优先原则相比,包括了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内所有的减量化活动。比如,不仅对“减量化”有一些原则性的特殊规定,还分别对“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和“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提出要在“减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说,这是一部减量化优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治理法。

特征之三:既有总体框架,又重点突出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有一般综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着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抓住了这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专门设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制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核。

可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特征之四:法律文本与配套法规有机结合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要普遍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又要涵盖从资源开采到废物最终处置的整个经济过程,还要突出重点行业和企业,因此,在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技术保障和行为规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有11项,关于减量化的有24项,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10项,关于激励措施的有16项。其中,与统计、标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与国家质检总局职责相关的有30多项标准,主要涉及节水、节材、可再生资源、废旧产品及废物的回收利用等四个领域。仅节水领域就涉及到《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额及等级》等10项配套文件。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中。众多配套的规定、办法、标准、规划与循环经济法同步实施,保证了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特征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为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设立了八项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明确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要求。第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应依法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的责任。第五,建立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第六,完善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发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励制度,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以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以上八项制度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体现了激励和约束两方面的机制和措施,为循环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废弃物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循环经济则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因此,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基本特征是: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也被称为经济(或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即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自然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㈨ 中国最早提出循环经济是哪年

中国最早提出循环经济是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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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2005年7月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认为宇宙飞船是一个孤立无援、与世隔绝的独立系统,靠不断消耗自身资源存在,最终将因资源耗尽而毁灭,而要想延长寿命,唯一方法就是实现飞船内的资源循环。对于地球而言亦是如此。这一理论是循环经济思想的起源。
1990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伯斯和特纳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ic)一词。
以国务院2005年7月发布2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标志,我国循环经济工作全面启动。

㈩ 我国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时间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循环经济”这一术语在中国出现于90年代中期,学术界在研究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当前,社会上普遍推行的是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这一定义不仅指出了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特征,同时也指出了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抓住了当前中国资源相对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症结,对解决中国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发展中不能只见物不见人,而是要一切以改善人的生存条件、提高人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和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转移。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从长远来看,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发展经济,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以期建立与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协调的生态型社会经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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