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案件拘留的期限最多多少天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計算方式為3+4+30=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⑵ 合同經濟糾紛被人賴在家裡不走怎麼辦
對方屬於私闖民宅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種行為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賴著不走:賴在家裡不走,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入侵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拒不退出」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種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經權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一種不作為犯。先前的進入存在合法進入或誤入兩種情形,如權利人不要求退出,行為人不退出就不構成犯罪。但從權利人明確提出要求退出時起,行為人就具有退出的義務,如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對他人賴在家中不走的情況,也可以通過報警,要求警方來處置相關事態。警方可以強制將闖入家中的人進行帶走。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闖入的話,那麼警方可以將其進行逮捕拘留,然後向法院提出訴訟,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⑶ 經濟案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拘留是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決定撤銷案件,不予判刑;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判刑;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將被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⑷ 合同糾紛會拘留多久
合同糾紛案通常情況下不會拘留。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訴訟中並不會有作為刑罰的民事拘留出現,但是如果有阻礙民事訴訟進程的情形時,會出現以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而採用的司法拘留。這是一種針對妨害訴訟進程行為人所採取的懲罰性措施,比如拒不執行裁判的行為,沖擊法庭情節嚴重的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⑸ 經濟案刑事拘留一般看管多少天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支付欠款的,拘留的時間最長為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拘留最多會長達半個月之久,這對於那些因為不服判決而堅決不按照法官判決的內容對勝訴方進行賠償和償還財物的人來說算是非常嚴重的處罰了,所以在實踐中法院和行政機關一般都是非常慎重地對案件作出這樣的處理。
(5)經濟合同糾紛拘留多久擴展閱讀: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⑹ 經濟犯罪拘留期限為多久
經濟犯罪羈押期限一般在兩個月以內,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即在三個月以內;如果還有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⑺ 經濟案件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拘留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7天。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⑻ 經濟案件調查取證一般拘留多長時間
經濟,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拘留都是37天之內必須立案逮捕。不然只有證據不足,無法立案釋放人。
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依據《經濟法》的相關章節,可以由當地政府和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案件。
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1.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經濟權屬糾紛案件
4.企業破產案件
5.交通運輸經濟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4.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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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的原則
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
客觀、及時原則
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
2.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