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期限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期限是七日,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個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B. 關於經濟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2)經濟犯罪多久才不立案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採取必要的調查措施,但不得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八條立案審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不直接與被控告、舉報對象聯系。確實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了解情況的,不得影響被控告、舉報對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產經營。
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徵得被控告、舉報對象同意;被控告、舉報對象為單位的,應當徵得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C.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期限是七日,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D. 經濟犯罪有立案期限嗎
經濟犯罪是有立案期限的,若超過該期限則不予立案追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 在中國經濟犯罪超過多少年不追究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F. 刑事案件受理後最遲多久立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受理後最遲六十日左右立案,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G. 超過多長時間的經濟犯罪案件不立案
超過刑事責任追溯期沒有立案的刑事案件就不立案追究了,當然包括經濟犯罪也是一樣的。具體講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追溯期是五年,法定最高刑是不滿十年追溯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