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當事人應當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編號提供相應的副本。起訴書應當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主體應當寫明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必須簽名或蓋章。根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還需要提交主體資格材料和訴訟請求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決定受理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經濟糾紛怎麼起訴對方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如何起訴:產生經濟糾紛,如果想要起訴的話,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是被告的經常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訴書,並提交與案件相關的初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起訴
經濟糾紛起訴如下:
1、首先要寫起訴狀,其次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後向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起訴狀;
2、如果案件被受理,法院會發出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律師費,然後拿著銀行給的繳款單到法院換票。法院通知開庭時,會發出開庭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地點到庭參加訴訟;
3、開庭後,等待判決結果。如不服判決,應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經濟糾紛怎麼起訴流程
法律分析:1、起訴和受理,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2、審理准備,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的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3、開庭,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征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後的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准後延長。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 經濟糾紛 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起訴首先要寫起訴狀,其次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後向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起訴狀。如果案件被受理,法院會發出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律師費,然後拿著銀行給的繳款單到法院換票。法院通知開庭時,會發出開庭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地點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後,等待判決結果。如不服判決,應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提交起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和辯論;
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和執行。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