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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如何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發布時間:2022-08-12 22:54:46

『壹』 河北省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誌的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發揮地方誌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本省的地方誌書,包括省志、設區的市志、縣(市、區)志。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省級綜合年鑒,設區的市級綜合年鑒及縣(市、區)級綜合年鑒。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地方誌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解決相應的辦公條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方誌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制定有關地方誌編纂的業務規范;
(二)擬定地方誌總體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誌進行評審驗收;
(三)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四)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及其他地情資料;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建立方誌館和網站,為公眾提供服務;
(七)組織方誌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培訓地方誌業務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誌總體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七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按總體工作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八條編纂地方誌應當科學規范,全面客觀,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第九條按地方誌總體工作規劃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編單位),應當明確地方誌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按時完成編纂任務。第十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的編纂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應由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較強協調能力和一定專業知識,熟悉地情的人員擔任,並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第十一條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的素質應當適應地方誌編纂工作的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字能力。地方誌編纂工作可以採取聘用方式聘請適合從事地方誌編纂的人員參加編纂。專職兼職編纂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
地方誌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據實直書、忠於史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人員在地方誌中作不實記述。第十二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纂一次。遇有重大區劃變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適時組織編纂。每一輪地方誌書編纂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編纂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以及承編單位應當建立經常性地方誌資料徵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據實提供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總體工作規劃的地方誌書,應當經過評審驗收。
以省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評審;以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評審,並將審核後的地方誌書文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驗收。評審人員主要從省地方誌專家庫中選取。
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收到報送的地方誌文稿後15日內,應當組織地方誌、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和軍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驗收。重點驗收地方誌書文稿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是否在修改中吸收了評審的合理意見。

『貳』 福建省實施《地方誌工作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客觀記載區域地情,系統積累地方誌文獻,發揮地方誌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文化強省建設、深化福建與台灣及港澳僑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含紙質與電子版)。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構,保障工作條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方誌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三)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以及有關地情文獻;

(五)組織搜集、整理、保存舊志等文獻資料;

(六)開展地方誌學術交流,推動地方誌理論研究;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誌工作制度和業務規范,組織開展地方誌業務培訓;

(八)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推進地方誌數字化、網路化;

(九)完成上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誌編纂的總體工作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規劃(以下簡稱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六條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工作規劃,將編纂地方誌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指定專人負責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預算,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第七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按照總體規劃或者工作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鑒逐年編纂,每年一卷。第八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等參加,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參加地方誌編纂業務培訓。

參與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稿酬、報酬等。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建立專家庫。編纂、評議、審查驗收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應當優先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

專家庫成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從事地方誌或者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方誌資料年報制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地方誌資料年報制度報送資料。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徵集、查閱、摘抄、復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被採用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第十二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總體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地方誌書文稿報送審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召開評稿會,並整理形成評議報告。

省級地方誌書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委託其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設區的市、縣(市、區)級地方誌書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初審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

審查驗收工作應當在報審的材料齊備後3個月內完成。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誌書,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第十三條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軍事、經濟等部門以及文史、法律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誌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做到存真求實,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叄』 地方誌作用和意義

地方誌作為全面系統記述我國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是傳承中華文明的紐帶和展示當代中國風范的載體,它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的存史、育人、資政作用。
2006年5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7號),是中國自從有了地方誌以來第一部有關地方誌的全國性法規。它結束了地方誌工作無法可依的歷史,標志著新編地方誌工作從此進入依法修志的新階段和大規模、正規化修志的新時代。30年來,全國共出版三級新編地方誌書6700餘部,行業志、部門志約2萬余部,山水名勝志400餘部,地情書約7000餘部;出版三級地方綜合年鑒1500餘種;整理影印出版舊志2000餘部;建立地情網站400餘個,形成了2萬多專職修志人員和10萬多兼職修志人員的宏大修志隊伍 。

『肆』 貴州省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誌的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發揮地方誌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作用,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是指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本省的地方誌分為三級:省編纂的地方誌、市(州、地)編纂的地方誌、縣(市、區)編纂的地方誌。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誌工作機構、人員、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制定業務規范;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編纂、審查、驗收地方誌稿件;培訓地方誌工作人員;徵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整理舊志;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地方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每年進行編輯。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統一組織編纂、出版地方誌,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八條根據編纂方案承擔編纂任務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任務,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徵集地方誌資料的制度,並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徵集內容包括鄉鎮志、村志、部門志、企業事業單位志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第十條地方誌編纂工作應當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誌編纂工作應當有少數民族人士參加。地方誌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第十一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實行審查、驗收制度,未經審查、驗收的不得出版。
省編纂的地方誌書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報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後公開出版;市(州、地)編纂的地方誌書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經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公開出版;縣(市、區)編纂的地方誌書報市(州、地)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和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復查、驗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開出版。
審查地方誌書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第十二條地方誌書編纂應達到下列審查、驗收的基本要求:
(一)編纂指導思想正確,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涉外、保密、民族、宗教、軍事等有關規定;
(二)資料真實可靠,全面系統、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三)符合地方誌書體例,篇目設計合理,邏輯關系清楚,能基本達到科學性、資料性、實用性的統一;
(四)行文規范,表述准確,圖文並茂,圖表及說明文字齊全。標點符號、計量單位和數字使用規范、標准。第十三條地方誌編校、版面設計、印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地方誌書印製應當統一採用大度16開版式。第十四條編纂單位應當在地方誌出版後30日內向當地和上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報送存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要依法整理修志工作檔案,移交本級檔案館。第十五條地方誌的著作權依法由組織編纂的地方誌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地方誌正式出版後,承編單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編纂人員支付報酬。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保存地方誌資料的制度,加強地方誌開發利用和網路建設,地方誌和其他地情資料應當向社會開放,開拓服務途徑。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地方誌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第八條規定,不按照編纂方案的規定承擔和完成編纂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

『伍』 地方誌靠什麼體現歷史文化的厚重感

地方誌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形式之一,是中華民族悠久厚重歷史積淀的結果。地方誌是一種特殊的史書,是「官修」的地情書,「是一種有特殊體例的著述,是匯集我國各地區自然、人文、社會、經濟的歷史和現狀的全面、系統、科學的國情資料,也是繼往開來,服務當代,垂鑒後世,有獨特歷史文化學術價值的國情書」。

一、地方誌的功能
(一)「資治」功能
地方誌的資治功能,是指地方誌是地情全面、系統的反映,為領導和決策機關認識地情,把握地情,從當地實際出發,吸取歷史上的成敗得失的經驗教訓,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歷代當政者對志書的資治作用是非常重視的。**在上海工作時曾指出:「編修新方誌,為我們黨政領導提供翔實可靠的市情、區情、縣情,為認識城市、研究城市、管理城市,為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的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為推動改革開放,振興、建設上海起到積極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外一些客商每到一地,往往要索取和購買當地的志書和年鑒,以加強對投資環境的研究和了解。近年來,很多地方的黨政領導也把本地的志書、年鑒作為珍貴的禮品饋贈給內外賓客,作為自我宣傳的一種手段。各地區、各部門在制訂發展計劃時,了解當地優勢最便利的途徑就是查閱地方誌。我們可以從它詳細記述的當地物產、礦藏、特產,經濟建設的歷史和現狀中,充分了解當地的資源,工、農各行業等方面的優勢與劣勢,掌握了這些情況,就能揚長避短,發揮優勢,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取得最好的效益。

(二)「教化」功能
新方誌記載著各方面真實而豐富的資料,這樣,就為我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提供了極好的鄉土教材。**在上海市地方誌編委會成立大會上說:「新的地方誌,是對廣大市民,特別是對青年一代,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教育,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現實的、生動的、親切的、富有說服力的教材。例如,方誌中記載的我國勞動人民創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成果,以及各地豐富的資源和壯麗的山河,能使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一代認識中華民族歷史的悠久,文化的燦爛和祖國的偉大,從而增強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由此看出,方誌的「教化」功能是顯而易見的。
(三)「存史」功能
志書有重要存史價值,能為後世提供全面系統、翔實可靠的歷史資料。由於方誌的性質和體例的特點,是當代人記述當代事物的一種文化事業。要研究國情、地情,離不開地方誌,尤其是後人在制定發展戰略措施時,可以研究借鑒當地事物的歷史沿革、興衰變化的背景、經過和結果,是非得失,走了哪些彎路,出現了哪些失誤,從而使後人接受教訓,獲得啟迪和教育,不再重犯過去的錯誤,這正體現了志書的「存史」價值所在。

二、地方誌的作用
(一)地方誌為各級領導決策作參考
地方誌所載事物,上至起源,下至成志之日,來龍去脈,記載詳細,為各地提供了比較全面、系統的歷史和現實狀況的資料,這些資料對各地的領導幹部進行科學決策有很重要的價值。有的領導幹部說:「志書有利於我們把握從昨天通向今天的歷史走向,選擇從今天邁向明天的最佳道路。「志書有微型檔案庫之便,一冊在手有省時致用之功」。
(二)地方誌為發展經濟建設服務
歷代地方誌中記載了不少關於氣象、自然災害、礦藏、物產、水利等方面的珍貴資料。從50年代起,我國科研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將這些資料集中匯編成《祖國兩千年鐵礦開采和鍛冶》《中國古銅礦錄》《中國古代天象記錄總集》《中國地震歷史資料匯編》等資料集,對我國經濟建設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地方誌為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提供重要資料
地方誌被譽為「網路全書」,它是上至天文地理氣象,下至地質礦藏的立體著述,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綜合性載體,具有其他著述和出版物無法比擬的系統性、完整性、准確性、權威性,既有縱橫古今的宏觀概況,也有專業很強的微觀科目資料,為科研提供了資料或提出了研究課題。在社會科學領域,其補國史之缺、祥國史之略的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地方誌中記載的各地自然和社會情況的資料遠比一般正史記載得豐富和翔實,它可以為各門學科研究服務。例如,舊志中對天文的記載比較豐富,北京天文台從眾多地方誌中摘錄了數百萬字的天文資料,匯編成《中國天文資料匯編》。方誌既是歷史佐證資料,也是媒體報道中的背景材料,如某地發現或發生什麼,往往都會取「據當地誌**載……」的說法。在科技、建築、民俗、社會生活等方面,地方誌的資料都極其豐富,可以為科學史、建築學、民俗學、民族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研究提供寶貴的資料。
(四)地方誌為發展旅遊事業和繁榮文藝創作提供豐富的材料
各地方誌中一般都詳細記載當地的名勝古跡,方誌可堪稱一方圖文並茂的名片、朴實忠誠的導游。我國著名作家茅盾先生擔任文化部長時,曾建議從地方誌中匯編名勝古跡資料,為發展旅遊事業服務。他說:「我國地方誌書,源遠流長,種類繁多,志書搜集材料之廣博,超過正史、野史、前人筆記之所記載,似可組織人力,即以地方誌中適合於旅遊者之多方面興趣而引人入勝者,編寫導游指南。」會澤縣近年來,有關部門根據新舊志**載,重修江南會館、湖廣會館、四川會館等,使傳統文化得到恢復,推動了當地旅業的發展。

(五)地方誌為地方的工農業生產服務
地方誌可以為防災抗災研究提供重要的數據。地方誌對自然災害的記載,具有區域性、連續性、可靠性,因而為今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地區自然災害的狀況及某種規律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資料。這對減少災害對工農業的破壞,增加工農業產值至關重要。地方誌還可以為地方農作物的種植,新農產品開發提供可靠的資料。此外,在進行水利、建築、公路、橋梁等基礎工程之前,必須對當地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土壤成份、水文雨量等進行調查了解,地方誌可以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由此可見,地方誌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上述只是其中的一些方面。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地方誌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我們應該認真加強研究,使地方誌的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充分發揮出來,為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作貢獻。地方誌是中華傳統文化的形式之一,新地方誌繼承和發展了傳統的地方誌,是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會澤縣城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作為在這里工作的地方誌工作者,我們不但要充分認識地方誌在歷史文化名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充分發揮地方誌獨特的功能,讓地方誌這一古老的傳統的民族的獨特的文化形式,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放射新光芒,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增添絢麗光彩。

『陸』 黑龍江省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地方誌編纂工作,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方誌館(室)、地方誌資料庫和地方誌網站,明確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地方誌工作人員,保障地方誌工作條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履行《地方誌工作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並做好組織地情調查研究,培訓地方誌編纂人員工作。第四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五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應當逐年編纂出版。第六條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承編單位),應當確定負責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按照時限和質量要求完成地方誌編纂任務。第七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存真求實、客觀公正、確保質量,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全面系統、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三)符合地方誌的體例要求,觀點正確,行文規范,記述准確,圖表及說明文字齊全。

編纂地方誌不得杜撰、篡改歷史事實和歷史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編纂人員在地方誌中作虛假記述。第八條地方誌書編纂實行承編責任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承編責任書:

(一)以省、市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的承編單位應當與省人民政府簽訂承編責任書;

(二)以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的承編單位應當與市級人民政府簽訂承編責任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資料徵集制度,及時徵集和保存包括紙介質、電子文檔、音像製品、實物和口述資料在內的各種地方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第十條承編單位撤銷、合並或者注銷的,應當將所存地方誌資料移交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保存;承編單位承擔編纂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單位移交有關地方誌資料。

資料移交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出租、出讓、轉借或者據為己有。第十一條地方誌書審查驗收前,承編單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地方誌書文稿進行評議。第十二條地方誌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查驗收:

(一)以省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經省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終審驗收。

(二)以市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經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終審驗收。

(三)以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經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審查後,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終審驗收。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地方誌書審查驗收機構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共同評審,經評審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可以將地方誌書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編修。第十四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後可以公開出版;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開出版。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在地方誌出版後依法報送備案,並向本級和上級方誌館(室)、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方誌館(室)與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在地方誌文獻資料的利用方面應當互相協作。第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方誌館(室)捐贈地方誌資料。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誌資源的開發,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歷史發展和自然資源的特點,立項編纂特色志書,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

鼓勵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企業志以及鄉鎮(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書、年鑒或者其他地情文獻。編纂單位應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將出版後的志書和年鑒等文獻資料報送備案。

『柒』 沈陽市地方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真實地記載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積極利用地方誌文獻,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和服務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誌是指地方誌書及相關地情文獻。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市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情文獻,是指以行政區域冠名的地情類書籍。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工作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和區、縣(市)級人民政府地方誌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誌工作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三)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及相關地情類書籍;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第六條以市和區、縣(市)行政區域冠名的地方誌,由本級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出版。第七條以市和區、縣(市)行政區域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實行報批、審查、驗收制度。
市本級地方誌書及與之相關的地情類書籍編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纂完成後,經市人民政府審查驗收,方可公開出版。
區、縣(市)地方誌書及地情類書籍的編纂,經本級人民政府及市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編纂完成後,經本級人民政府及市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審查驗收,方可公開出版。第八條除以市和區、縣(市)行政區域冠名的地方誌以外,相關組織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編纂本單位的地方誌書及地情類書籍。編纂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或者注冊登記關系報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有權向轄區內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提供有關地方誌資料。
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有權對所需資料內容進行查閱、摘抄、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第十條為執行本單位的地方誌編纂任務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技術條件收集、積累的地方誌書及有關地情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歸檔管理,任何人不得損毀或者據為己有。第十一條本市年度地方誌書每年編纂一部。跨年度地方誌書每20年編纂一部。各區、縣(市)的地方誌書每5至10年編纂一部。第十二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第十三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第十四條地方誌的編纂應當思想鮮明正確,資料翔實可靠,體例完備嚴謹,篇目結構合理,內容充實深刻,審校嚴格認真,保證地方誌書的質量。第十五條地方誌的篇目設置,應當符合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的實際,突出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第十六條地方誌的文體採用規范的語體文,行文力求朴實、簡練、流暢。第十七條地方誌編纂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地方誌工作規劃,對其所屬單位的地方誌編寫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第十九條各級地方誌書及地情類書籍的編纂單位,應當在地方誌書及地情類書籍出版後30日內,向本級和上級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第二十條地方誌應當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利用地方誌文獻網站查詢、摘抄、使用地方誌文獻。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擅自編纂出版以市和區、縣(市)行政區域冠名的地方誌書及地情類書籍的;
(二)無故拖延、拒絕提供地方誌資料或者拒不承擔編寫任務的;
(三)損毀單位地方誌資料或者將其據為己有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地方誌資料的;
(五)未經審查、驗收、批准,擅自出版地方誌書及相關地情類書籍的;
(六)拒絕向地方誌工作管理部門報送地方誌書及相關地情類書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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