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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不幹預經濟

發布時間:2022-07-13 12:45:24

A. 政府為什麼要干預經濟,如何干預經濟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在亞洲國家和地區大多採取的是「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即所謂「東亞發展模式」。這一模式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政府幹預經濟的程度較深。比如,戰後的日本和韓國的經濟,就是在政府的強力指導下走上高速發展之路的。但是,東亞一些國家的政府在將本國經濟成功地推上「快車道」以後,特別是當本國經濟已發展到相當高階段時,大都沒有能夠及時主動地從一些已經可以由市場進行調節的領域中退出,從而壓制了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使日漸失衡的經濟結構未能得到及時調整。同時,政府的過度干預還容易帶來決策失誤,資源配置不當等問題,進而使經濟微觀主體喪失活力和主動性。就金融領域而言,政府過度干預的結果更是弊端叢生,主要會帶來以下兩方面的後果:(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其一,由於政府對銀行經營干預太多,造成貸款質量低下,不良資產嚴重。以韓國為例,英國《經濟學家》雜志評論指出:「沒有一個國家像韓國那樣如此嚴重的干預銀行業務,把銀行視為政策工具之一。命令銀行必須貸款給某些信用不佳的大財團和企業」。在韓國由於企業相對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致使一些大企業投資缺乏謹慎態度,濫用資金,盲目擴張,畸形發展,結果成了效益低下的「泥足巨人」 。韓國大財團在1997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中之所以紛紛倒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借錢過多,同時錢又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益。企業借錢無力歸還,致使銀行背上了解脫不掉的呆賬、壞賬包袱。(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日本雖屬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但其金融機構運作的透明度卻很低,行政干預也很大。戰後建立起來的日本金融體制是以政府為主導,這種金融體制的特點突出表現為「銀行超貸」、「企業超借」等。這種作法是與正常的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相違背的。所謂「銀行超貸」,是指在政府的主導下,銀行「能貸則貸」、「不能貸的盡量想辦法貸」,結果造成不良資產膨脹。
其二,政府行政干預過度造成的另一個惡果是官商勾結,腐敗嚴重。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預銀行的經營活動。在官員和企業領導人之間形成不正常的關系。它不僅嚴重削弱了政府的調節作用,而且還導致權錢交易、人情貸款泛濫、部分官員腐敗。近年來,日本、韓國等國政府主管金融部門的官員丑聞迭出。在日本,由於從利率水平到金融商品開發均需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認可,連大藏省內小小的課級官員對金融機構都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各個金融機構莫不討好和迎合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門。韓國官員也直接參與貸款活動,金融機構通常按照官員的「明言」和「暗示」,貸款給企業,企業再把巨額的利益輸送給這些政府官員。韓國政府的一些重要成員也往往涉及這種所謂利益輸送案。
從東亞國家的情況看,政府對企業(包括銀行)干預過多會造成上述惡果。那麼,政府在經濟生活中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在過去的幾十年裡,東亞一些國家的經濟快速增長,令世人矚目,「東亞發展模式」或「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曾風靡一時。受到許多人的贊賞和推崇。然而,正當人們為「東亞發展模式」大唱贊歌之時,卻爆發了始自東南亞自家的金融危機。於是,國際上又有一些人對「東亞發展模式」產生了懷疑,不少人尤其是一些西方學者和傳媒群起而貶之。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如何看待「東亞發展模式」成了人們爭論的一個話題。爭論的焦點,就是如何認識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問題。
筆者認為,我們說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過度有弊端,並不等於不要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不能走另一個極端。現代經濟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政府注重對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宏觀干預,關鍵要看政府是怎樣進行干預,即如何發揮作用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政策和法規,根據發展戰略的需要,為企業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引導企業按「游戲規則」在競爭中發展,而不能去插手應當由企業(包括銀行)自行處理的具體經營活動。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國家的宏觀調控要「靠邊站」,實際上市場經濟並不排斥計劃,也不拒絕宏觀調控。市場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後性的一面,必須通過國家(政府)對市場活動的正確引導和有效調控,加以彌補和克服。
早在19世紀後期,馬克思在《資本淪》第三卷中就曾經指出:「股份公司的發展,在一定部門中造成壟斷,因而要求國家的干預」。到了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主義出現之後,西方國家的政府更明顯地加強了對經濟的宏觀控制,並形成了一套以總需求管理為核心的財政和貨幣政策。戰後至70年代中期,凱恩斯主義在西方經濟學界占據了主流學派的位置。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凱恩斯所倡導的國家干預經濟政策為西方國家所普遍採用,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70年代末特別是80年代,在西方國家的經濟領域里,盡管曾颳起一陣自由主義的風,向保守主義管理型式轉變成為時尚,這種思潮崇尚私有制和市場機制,反對國有制和國家干預。但是,進入90年代後,西方國家經濟風向有變,主要西方工業國家又重新開始颳起「國家干預經濟」的風了。國家干預現已在西方國家經濟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說當今西方國家已不復存在那種沒有政府調控和干預的自由主義。現代西方國家是兩手抓,即是依靠「看不見的手」——市場機制和「看得見的手」一宏觀調控,來推動經濟發展的。
事實證明,某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的國家,在市場發育不夠成熟的情況下,在其「經濟騰飛」的一定階段,政府引導和干預經濟是必要的,可以更有效地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但是,政府的干預要有個「度」,應當注意干預經濟的方式和程度。政府要重視規范自身的行為,與企業保持二定的「距離」,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放手讓企業(包括銀行)自主經營。東亞發展模式中政府幹預過度的經驗教訓,值得引以為戒。

B. 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第二條 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C. 在要不要政府幹預經濟的問題上,西方經濟學者有哪兩種不同的意見

不要干預思想。在要不要採用政策來穩定經濟的問題上,一些經濟學家認為,經濟波動的根源是外生因素的干擾,社會經濟本身會適應這些干擾,市場會對經濟環境的變化提供良好的解決辦法。
比方說,外生的沖擊(如技術變革、戰爭、自然災害等)造成了失業,只要想工作的人肯降低工資和非貨幣報酬要求,就總會找到工作,因而失業不會成為問題。政府不用為此干預,干預也無能為力。另一些經濟學家(如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家)也相信市場會對經濟變動作出迅速反應,政府幹預政策不但在很大程度上無效,反而能帶來一些壞處。
理由主要有:一是政府預測能力有限。政府預測經濟,要運用宏觀計量經濟模型,這些模型由一些方程組成。然而這些方程的變數和參數並不會像模型中假設的那樣准確,它們是多變的、難以捉摸的,建立在這些模型基礎上的經濟政策是否能正確調控經濟就成問題。再說,政策實施後要經過一段時間(即時滯)才會影響經濟,但政策制定者很難預測幾個月後經濟會怎樣變化,可能是原以為要衰退,結果不僅不衰退反而走熱起來,原以為要升溫,結果反而衰退。
總之,經濟變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人們的預測能力很有限,這給制定政策帶來了難度。二是政策的時滯。這是指政策從認識到決策,再到實施和產生效果,要有一個時間過程。這種時滯分為內在時滯和外在時滯。內在時滯指經濟中發生了不穩定到決策者制定出適當政策並付諸實施之間的時間間隔,包括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實施時滯。外在時滯指經濟政策實施到對經濟發生作用並達到預期目標所需要的時間過程。
由於政策實施後首先要影響中間變數,再由中間變數影響到目標變數,因而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例如,減稅政策實施後首先要影響到可支配收入(中間變數),然後才能影響到消費和投資進而影響到國民收入(目標變數)。通常說財政政策內在時滯較長,尤其是決策時滯較長,而貨幣決策內在時滯較短,但其外在時滯較長,因為從變動貨幣供應量到影響利率,再到影響投資和國民收入,需要較長時間。
不管如何,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都有時滯。在此過程中,經濟可能發生了與預期目標不同的變化,這就會影響經濟政策效果。三是公眾對政策的反應。例如,政府制定增加貨幣供給的政策時,並沒有考慮到理性預期的當事人能夠利用有關貨幣政策規則的知識很快形成關於未來價格和其他經濟變數的正確預期並採取相應的對策(如事先就要求提高工資、利率等)。如果公眾(經濟當事人)作出這種理性預期的對策,那麼增加貨幣供給的政策就會變得無效。對於財政政策,根據巴羅李嘉圖等價定理,政府借債只是公民納稅被推遲而已,故不會刺激消費。因此政府用發行公債搞赤字財政的政策是無效的。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這些經濟學家不主張對經濟波動作人為干預,相信市場本身會對經濟的變動作出自動調整。(2)需要干預的經濟思想。凱恩斯主義者則堅持穩定經濟的政策是必要的、有效的。他們認為,經濟在遭受來自需求或供給方的沖擊後會衰退,工資和價格並不能迅速調整到市場出清狀態。如果衰退引起了大規模失業,由於種種原因(例如工資合同未到期)企業並不能立刻降低工資,因而工人並不會很快重新就業。工資和價格即使會調整,這種調整也只能緩慢進行。要讓經濟調整到實際產量等於正常產量狀態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甚至可能要幾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經濟處於非均衡狀態,會出現經濟蕭條和失業局面,給社會帶來長期的痛苦。政府採取穩定的政策,即刺激需求的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就會較快恢復經濟。可見,這樣的政策是必要的和有效的。這種要不要採取穩定經濟的政策的討論還會長期進行下去,但實際上各國政府在經濟發生較大的波動時都是採取政策來調節的。

D. 經濟運行不需要政府幹預的理由

(1)政府不應該救市 股市是市場經濟的一部分,股價有漲有跌本來就是市場規律,在A股呈現直沖萬點之勢時,怎麼沒聽見要求政府幹預的聲音?風險和收益是相伴相隨的,政府幹預股市,只會人為地減少股市的風險,不利於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也會向投資者發出錯誤的信號,不利於投資者成熟、理性地看待股市投資。人們對股市的信心不是也不應該來自於如政府「救市」這樣的外部力量,而應來自於股市內部成熟、完善、科學的制度和體制。
(2)Adam Smith 首先提出政府不應該干預經濟。 他1776年發表的 Wealth of Nation 特別發表了一章講關於國際貿易。他否定了當時的Mercantilism(商業主義),提出了free trade(自由貿易)證策。 如果要說第一個說政府不該干預的話,肯定是他。不過他這里指的是國際貿易。他推崇自由貿易,政府不該設有進出口的障礙。 參考資料:Macroeconomics 第三版 Taylor Littleboy 寫 p274-275
(3)政府救市挽救的是一時的大盤指數,損害的卻是整個股市的制度。政府救市有六大危害: 1、政府職能錯位。股市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能是股市制度完善、股市運行監管。一個科學有效的制度是股市能夠順利發展的前提,而制度建設不能靠投資者,只能是政府部門。股市運行中存在的違規操作是政府監管的重點。總之,政府要做的就是營造一個科學有效的股市運行環境。政府沒有直接干涉股市運行的義務。政府救市正是中國特色,這在其他國家是不存在的。 2、違背市場,扭曲價格,造成股市效率低下。股市是國民經濟運行的晴雨表。國家經濟運行好壞,經濟運行預期好壞直接體現在股市上面。最近股市暴跌正是由於經濟發展受到了一些影響。地震災害、南方暴雨、國際油價持續上升、通脹壓力這些經濟面的因素直接反映在股市上面,股市暴跌完全符合經濟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救市行為」「3000點保衛戰」等等行為都是人們的一廂情願,是違背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把人的意願凌駕於股市自身發展規律之上,註定要失敗的。目前的股市是有效率的,買賣籌碼就是選票,就是人們對股市的預期,就是人們對目前股市的分析,股市反映了投資者的預期,體現了股市的效率。 3、造成投資者政策依賴心理,成為政策市的根源。投資者判斷股市行情因該依據的整體經濟面以及個股的具體情況。過多的政府幹預使得股市投資偏離的價值投資的理念,在股市救市政策出台時,大量低值股被高估。在股市控制政策出台時導致大量優質股被錯殺。政府對股市的干預原本是為了穩定股市,但是,一旦介入實際干預後,政府的政策卻成了股市震盪的因素之一,政策本身也融為股市震盪本體。西方經濟學中對於政府宏觀調控有預期理論。政府政策一旦被預期,而政策也變失效。同樣運用於政策對股市指數的影響上面。去年530印花稅調整導致7天連陰,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不僅僅是印花稅本身對股市指數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通過印花稅對政府政策的判斷。同樣,同樣前段時間的印花稅的降低也給股市指數臨時注入了一針猛劑。但是任何調控工具如果使用頻率過高只能造成兩個影響:一、工具效率降低,股市渴望更為猛烈的工具。二、工具本身成為人們預期的一個考慮因素,而工具的使用與否完全沒有制度可循,是政府行為,這樣只能增加股市的不穩定性。三、工具使用與否具有信息不對稱性,這成為某些具有信息優勢的群體提供了謀取暴利的溫床。 4、政府救市會掩蓋制度缺陷。股市指數是綜合反映股市運行的指標,既反映經濟狀況,也反映股市自身運行情況。造成股市漲跌的可能有經濟情況,也可能股市自身制度方面存在問題,政策市造成的是僅僅看到了股市指數的調整,而忽略了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在政策市中被掩蓋。 5、調整宏觀經濟運行才是調控股市運行的治本之策。只有國家把宏觀經濟調控好,股市才能有發展的根本基礎,股市才能實現長遠的發展。而政策市卻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行為。

其實這個跟凱恩斯主義有關 你可以看一下他的主張

E. 政府對經濟完全不幹預的經濟叫什麼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F.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這一條規定是否真的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是真實有效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6)什麼人不幹預經濟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其他規定

一、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中犯詐騙罪或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者,應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採用收容審查手段。

三、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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