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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經濟合作社如何依法依規辦事

發布時間:2022-07-12 14:46:06

① 簡述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原則和具體操作辦法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30

②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性質,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服務內容

回答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自治組織性質。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基本職能是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本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風險共擔的經營方式。依法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的資產,均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股東享有一定的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性質
1、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屬於自治組織性質。它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組織進行生產、合作的一種組織形式。
2、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基本職能是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本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實現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風險共擔的經營方式。
3、依法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所有的資產,均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此外,股東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權利
1年滿16周歲且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享有監督和管理的權利。
3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等權利。
5享有按照股份獲取分紅的權利。
6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依法分得合作社的財產。
(2)責任
1遵守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相關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
4關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生產管理活動,維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5按照持有的股份,承擔相應的風險。
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服務內容
1、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做好登記與歸檔工作,每隔3年對集體資產進行評估,將結果公示給全體股東。
2、健全合作社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應的處罰機制,對於經營管理成效顯著的,給予獎勵;對於經營不善的,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3、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的生產活動提供所需的資金。

③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幹嘛的

村民委員會職責: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一定義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成;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性質和功能是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同時,該法還從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角度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邊界,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拓展資料】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6.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經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④ 如何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

一、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意義重大
1.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就必須築牢農民合作與聯合的組織載體。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強基固本,提高發展質量,為農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緊密聯結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各主體,為建設現代農業提供堅實的組織支撐。
2.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農民合作社發展內生動力的客觀要求。農民合作社作為農民群眾自願聯合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生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讓農民持續受益。只有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社依章辦事,才能維護好成員權益,切實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3.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是承接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的重要基礎。將農民合作社作為國家涉農項目的重要承擔主體,既是國際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提高財政支農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運行機制,真正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合作社,為實施國家涉農項目、創新財政支農方式做實組織載體,確保農民群眾從中受益。
二、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4.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主線,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堅持發展與規范並舉、數量與質量並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強化指導扶持服務,注重示範帶動,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5.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堅持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全體成員共同受益。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漸進,根據不同產業、不同類型採取差別化的政策措施,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典型示範。樹立一批規范運行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
——堅持市場引導與政府監督相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強化政府對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的督促檢查,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運行。
6.主要目標。經過5年的努力,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成員數量增加,運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組織機構運轉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權歸屬清晰,財務社務管理公開透明,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明顯增強,成員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力爭有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備的成員賬戶、實行社務公開、依法進行盈餘分配,縣級以上示範社超過20萬家。
三、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主要任務
7.發揮章程的規范作用。章程是決定農民合作社發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農民合作社運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農民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經法定程序通過,必須嚴格執行。
8.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登記注冊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規定,如實向工商部門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冊、成員出資清單等文件。工商部門應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法定事由發生變化,須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或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應按照《工商總局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辦理。
9.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有關部門根據年報公示信息,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對沒有按時報送信息或在年報中弄虛作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不得納入示範社評定和政策扶持范圍。
10.明晰產權關系。農民合作社應明確各類資產的權屬關系。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等領辦農民合作社的,應嚴格區分其與農民合作社之間的產權。農民合作社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捐贈財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合作社承擔責任。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應明確資產權屬,建立健全管護機制。農民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11.完善協調運轉的組織機構。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項,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管理日常事務。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規范經理選聘程序和要求,明確經理工作職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2.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或將農民合作社財務進行委託代理,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並及時向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抄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與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執行與農民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13.建立成員賬戶和管理檔案。農民合作社應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准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農民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加強檔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產業特點、行業要求的基礎台賬,包括成立登記、年度計劃、規章制度、會議記錄(紀要)以及產品加工、收購、購銷合同等文書檔案,會計憑證、賬簿、成員盈餘分配等會計檔案以及其他檔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關農民合作社成員的切身利益。農民合作社應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餘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實施。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剩餘部分依據成員賬戶中出資額、公積金份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的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農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成員為農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等服務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貢獻,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在提取可分配盈餘之前列支。農民合作社可以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農民合作社不得將成員作為牟利對象,其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15.定期公開社務。指導農民合作社建立社務公開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開的必須向成員如實公開,逐步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的制度化。理事會須依法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農民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合作社也可委託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須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16.堅持誠信經營。農民合作社要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用。強化產品質量安全,大力推行農業標准化、清潔化生產,積極推廣使用節地、節水、節肥、節葯等技術措施,控肥、控葯、控添加劑,指導成員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實行農產品質量標識制度,積極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森林產品認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開展種養殖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合作文化建設,弘揚互助協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鄉風民風社風。
17.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促進產業發展、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農民合作社要對信用合作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實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監管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對違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進行處理和集中清理,對涉嫌嚴重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制度的,停止審批。
18.推進信息化建設。農民合作社應加強信息設備條件建設,利用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培訓、財務社務管理,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努力實現財務會計電算化、社務管理數字化、產品營銷網路化。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網站、簡訊平台,發布生產技術、市場信息,公布重大事項和日常運行情況,探索運用簡訊、網路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
四、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
19.加強政策引導。進一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寬扶持渠道,改進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要高度重視發揮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通過政策扶持,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升發展質量,讓廣大農民成員真正受益。
20.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各級財政要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技術、培訓、市場營銷、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新增農(林)業補貼要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抓緊建立規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林)項目由農民合作社承擔的規模。落實和完善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
21.創新金融保險服務。把農民合作社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評定范圍,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合作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正向激勵措施,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鼓勵地方政府和民間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民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創新適合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22.給予用地用水用電支持。農民合作社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農民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的用水用電及本社成員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相關價格。
五、強化指導服務,健全推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
23.加強組織領導。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強化指導服務,抓好督促檢查,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形勢研判。推進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的指導服務體系。
24.突出示範引領。深入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積極開展示範社評定,建立示範社名錄,實行示範社動態監測,引導帶動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認真總結推廣各地依法辦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可學可比的標桿和樣板,營造規范辦社、比學趕超、爭創先進的良好氛圍。
25.注重人才培養。堅持內部培養與外部引進相結合,加強農民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要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把農民合作社人才納入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等項目,依託農民合作社人才培養實訓基地,大規模開展理事長、經營管理人員、財會人員培訓。建立人才引進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技人員、農村能人等領頭創辦農民合作社,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工作,引導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不斷提升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
各級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及時向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

⑤ 如何發展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實現農村集體資產從"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了對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治理進行系統闡述,通過構建分析其治理結構,機制及主要模式的框架。

基本情況

按照中、省統一部署,實行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村集體清產核資、成員界定、股份量化,成立了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清產核資,摸清了家底,讓老百姓真正了解了本村到底有多少資產、多少收入;通過資格界定、股權配置,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解自己在集體經濟中所佔的份額。

原因分析

各村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後,都不知道如何發展村集體經濟,缺資金,缺少發展的路子。

具體對策建議

建議市級政府能夠加大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資金上的支持力度,並在村集體經濟發展政策和思路上給予引導和指導。

明確合作社規范合作的程序要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各類社會工商資本合作,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活動的前提是商議並簽訂雙方合作協議,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經營管理辦法、收益提取與分配辦法以及監管手段等。雙方合作協議的簽訂要以明晰產權歸屬、分清資產權屬為重點,正確處理合作社與工商資本的利益關系,這是開展合作經營最基本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對於目前相當部分村原有的各類農村新型經營實體,在開展股份合作經營之前首先要對這些經營實體歷年來國投部分項目資金以及縣鎮村各級配套投入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形成的村級集體經濟資產等進行產權剝離,作為村級合作社參與股份合作經營的基本股金使用。

明確合作社規范參股的具體辦法。鼓勵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以現有的各類項目資金、土地等資源資產以及勞務技術、區域商標品牌要素等入股企業,參與股份合作經營活動。這類股份合作經營實體的股權構架由企業股、合作社集體股、以及農戶個人利用資金、土地、技術等要素參與經營的個人股三大部分構成。合作社以項目資金參股,要以不改變資金使用性質和用途為前提,所有產業類項目資金和基礎建設投入資金應作為集體股由全體股民佔有和分配;所有扶貧項目資金投入部分應設立扶貧股,作為村集體股的另一形態存在並明確其收益歸村貧困戶佔有和分配,待實現穩定脫貧任務後,可將扶貧股直接轉化為村集體股。合作社以土地要素入股,在股份量化時,應當以本地當年土地徵用價格為基數進行折股量化,一次核算到位,形成股本。參股土地如含有農戶承包責任田時,應要求企業提前一年先期給付土地流轉費用,作為農戶基本生活費用保障,待年終核算結束後再進行二次分紅,實現「保底收入+分紅」改革發展模式。合作社以區域商標品牌要素入股,應先聘請專業中介評估公司對區域商標品牌進行市場估算,然後進行折股量化,形成股權。

承包經營、自主經營和股份合作(外聯經營)經營是目前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的三種基本形態和選擇模式。對於村級機動地比較分散,一時難以集中連片、形成規模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和村級小型水利設施等比較簡單的經營性資產宜於採取承包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對於村集體投資興建的各類產業經營實體,農業園區等,提倡聘請職業經理人,形成專業團隊開展合作社自主經營活動,力求規避這類經營實體由理事長直接牽頭負責,合作社直接開展經營活動,形成新形式的大集體、大鍋飯局面。對於由合作社和農戶提供土地、資金等資源資產要素通過招引社會工商資本投資經營的混合經營實體,必須走股份合作經營發展路子,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改革創新,逐步規范合作經營行為。

合作社規范監管企業經營行為的途徑與辦法。對於村級合作社投資興建、自主經營的各類經濟實體以及參股運營的股份合作經營實體,要充分發揮合作社監事會的職能作用,不斷探索創新企業經營監管途徑,力求規避經營風險。

⑥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 成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⑦ 什麼是股民經濟合作社

股民合作社就是大家把錢提出起來,一起聚一場

⑧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做什麼的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8)股份經濟合作社如何依法依規辦事擴展閱讀: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6、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經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村經濟合作社

⑨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意思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注意事項

合作社的成立,必須要滿足三個前提:

第一個是合作社成立的,各主體之間從事的農業經營活動是同一范疇,所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都是同一類別。第二個是合作社個成員之間必須是平等自願的原則。第三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普通的農民散戶,沒有能力引進先進的設備和技術,更無力引進技術性人才,如果成立合作社進行統一管理,這些問題都能得到解決,方便農業發展向現代化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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