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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特區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2-07-11 11:22:54

A. 地理經濟特區中國的五大經濟特區是什麼時候設立的

一、現在中國共七大經濟特區,成立時間:
1、1980.08.26成立深圳經濟特區
2、1980.08.26成立珠海經濟特區
3、1980.10.07成立廈門經濟特區
4、1981.10.16成立汕頭經濟特區
5、1988.04.13成立海南經濟特區
6、2010.05成立喀什經濟特區
7、2014.06成立霍爾果斯經濟特區

B. 中國五個經濟特區成立時間

海南經濟特區1988年4月13日、深圳經濟特區1980年8月、珠海經濟特區1980年8月、汕頭經濟特區1980年8月、廈門經濟特區1980年10月。

1、深圳經濟特區

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深圳位於廣東省的東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別合作區。

2、珠海經濟特區

珠海經濟特區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位於廣東省珠江口的西南部,東與香港隔海相望,南與澳門相連。珠海於1953年建縣,1979年建市,1980年8月設立經濟特區,享有全國人大賦予的地方立法權。

3、汕頭經濟特區

汕頭位於廣東省東部沿海潮汕平原上,是中國七大經濟特區之一,全國著名僑鄉,華南重要港口城市,也是潮汕地區政治、經濟的中心,為粵東和閩西南出海的門戶。歷來是粵東、閩西南、贛南地區的主要交通樞紐、也是粵東中心城市、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進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

4、廈門經濟特區

廈門經濟特區於1980年10月批准設立,面積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鄧小平同志視察廈門後,廈門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島,面積131平方公里。

5、海南經濟特區

海南經濟特區,是中國七個(海南、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喀什、霍爾果斯)經濟特區中面積最大的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的范圍為海南本島。

2018年10月16日,《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正式對外發布,海南經濟特區三十而立之年,再擔改革開放新使命。

C.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3)中國經濟特區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

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

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

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

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

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

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

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

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

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

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

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 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

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

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此點對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

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D. 中國五大經濟特區按時間成立的順序是什麼樣的為何會選這5個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4)中國經濟特區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主要有:

①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一平」等;

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

②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窗口」(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

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劃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

E. 中國5個經濟特區的成立時間分別再什麼時候

海南經濟特區1988年4月13日、深圳經濟特區1980年8月、珠海經濟特區1980年8月、汕頭經濟特區1980年8月、廈門經濟特區1980年10月。

1、深圳經濟特區

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深圳位於廣東省的東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別合作區。

2、珠海經濟特區

珠海經濟特區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位於廣東省珠江口的西南部,東與香港隔海相望,南與澳門相連。珠海於1953年建縣,1979年建市,1980年8月設立經濟特區,享有全國人大賦予的地方立法權。

3、汕頭經濟特區

汕頭位於廣東省東部沿海潮汕平原上,是中國七大經濟特區之一,全國著名僑鄉,華南重要港口城市,也是潮汕地區政治、經濟的中心,為粵東和閩西南出海的門戶。歷來是粵東、閩西南、贛南地區的主要交通樞紐、也是粵東中心城市、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進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

4、廈門經濟特區

廈門經濟特區於1980年10月批准設立,面積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鄧小平同志視察廈門後,廈門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島,面積131平方公里。

5、海南經濟特區

海南經濟特區,是中國七個(海南、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喀什、霍爾果斯)經濟特區中面積最大的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的范圍為海南本島。

2018年10月16日,《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正式對外發布,海南經濟特區三十而立之年,再擔改革開放新使命。

F. 中國五大經濟特區按時間成立的順序是什麼樣的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6)中國經濟特區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主要有:

①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一平」等;

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

②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窗口」(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

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劃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

G. 設立經濟特區時間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H. 1980年5月,中共中央決定設立的經濟特區有哪些

經濟特區

2018是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經濟特區是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地區,是對外經濟交流最活躍的地區,也是最能代表改革開放形象的地區。因此,我們今天來談談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誕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根據鄧小平的倡導,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的重大決策。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根據鄧小平提議,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等劃出一定地區,利用其毗鄰港澳台、華僑眾多的優勢,在對外開放中「先走一步」,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將「出口特區」名稱改為內涵更加豐富的「經濟特區」。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標志著中國經濟特區的正式誕生。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2010年5月,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is year marks the 40th anniversary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China.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were the first locations in China to open to the outside world. Their dynamic economic exchanges with the rest of the world make them the best regions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refore, in today』s program, we will talk about 「special economic zone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were initiated by Deng Xiaoping, and established in the late 1970s and early 1980s. This was a far-reaching decision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to promote reform,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 April 1979 the central leadership took up Deng Xiaoping』s suggestion and decided to designate certain areas in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as 「special export zones」 that would open first by exploiting their geographical locations near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and their close ties with overseas Chinese. In May 1980 the name 「special export zones」 was changed to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in Augus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PC decided to build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Guangdong』s Shenzhen, Zhuhai and Shantou, and Fujian』s Xiamen. In April 1988 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was established, and in May 2010 Xinjiang』s Khorgas and Kashi were added to the list.

I. 中國的六大經濟特區成立的具體時間:要求具體到年月日,謝謝啦

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設立經濟特區。
1980年10月,國務院批准在湖裡2.5平方公里范圍內設立廈門經濟特區,湖裡成為廈門經濟特區的發祥地。
1981年10月15日,隨著破土動工的一聲炮響,廈門經濟特區在湖裡拉開了建設的序幕。
1985年,國務院批准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洲為沿海經濟開放區。中央1985年85號文件說,「廈門特區擴大到全島,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為了發展東南經濟,加強對台工作,和平統一祖國大業作出的重要部署。」
1988年,海南省被批准為經濟特區。
1990年,中央決定開放開發浦東。
1992年,又進一步擴大到沿江岳陽等五個城市。確定了上海、天津、北海、湛江、廣州、福州、寧波、南通、連雲港、青島、威海、煙台、大連、秦皇島等14個城市為沿海開放城市開辟了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閩南三角地區、遼東半島、山東半島、環渤海地區等沿海經濟開放區。 中國的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大都位於沿海地區。 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作為對外開放的窗口,吸引外資,發展外向型經濟,推動中國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發展
拓展資料
一、簡介
從特徵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從功能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窗口、排頭兵和試驗場。這既是對經濟特區特殊政策、特殊體制、特殊發展道路的概括和總結,也是對經濟特區承擔的歷史使命和實際作用的概括和總結。
經濟特區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為:
(1)擴大本國的對外貿易;
(2)引進更多的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
(3)增加就業機會,擴大社會就業;
(4)加快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與經濟開發的速度,形成新的產業結構和社會經濟結構,對全國(地區)經濟發展形成吸納和輻射作用(5)獲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讓和出租收益。

J. 我國最早設立經濟特區是在什麼時候

1979年~
「經濟特區」一詞,1979年由中國首先提出,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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