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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婚姻怎么追回财产

发布时间:2022-05-23 20:16:55

A. 请问我现在和他结婚3年了吧、因两个人感情破裂一直闹得不安。孩子1岁了我要和他离婚。我想追回我的财产。

既然出过国,还是建议实行AA制。
夫妻存续期可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
可考虑对厂房等经营场所、经营权、债权、债务等实行独立股份制所有或股份制(也可引进股东便于操作)。对其他财产也可考虑哪些宜事先进行约定。对你认为重要的约定,可进行公证。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B. 怎么向小三追回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有出轨方赠送小三财产的证据,证明出轨方与小三的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C. 财产在离婚时被转移,怎么挽回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你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交出,并可以主张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还可以要求法院对你对方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若你在诉讼过程中,无足够证据证明对方转移隐藏了财产,你可以在取得足够证据之日起两年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 婚姻存续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钱,在离婚后如何追回

很多夫妻在结婚后一般来说财产都是混在一起用的,即便不混在一起用,两个人各管各的财产,除非婚前签了协议,如果没有签相关协议,那么婚后两人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网友发来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钱,在离婚后如何追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两人之间的借款我认为是无效的。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件事进行一下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给更多的人提供一些参考吧。

一、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借款那么就起诉追回

我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两个人之间即便是各自掌管各自的财产,然后一方向另一方借了钱,也属于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处置。所以说除非两人之前有婚前协议,财产婚后属于个人的,这样才有可能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追回。如果没有相关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是借款,那么追回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大家对“婚姻存续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钱,在离婚后如何追回”这个话题有更多的看法,欢迎积极评论参与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哦。

E. 婚姻出现危机 赠与的房子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婚前必须有房子,是不少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比较在意的一个条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婚姻出现危机,房子也便成了离婚时争夺的对象。那么对于婚前赠与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相关案例

网友“葶苈”(化名)表示,她和丈夫系自由恋爱,她是外地人,丈夫是金华本地人,家里房子好几套。结婚准备阶段,公公婆婆装修了其中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改成了她丈夫的。不过,房子的贷款由她丈夫还。

现在,“葶苈”夫妻因为家庭矛盾没有处理好,双方家人又参与其中,矛盾越闹越大,致使他们的婚姻出现危机。“葶苈”问,像她家这样的情况,她是否可以分割房子。

无独有偶。一个婆婆日前也来咨询有关房子的法律事宜。她说,儿子小华(化名)结婚前,她和丈夫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做在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不久,儿子儿媳对该房产做了共有权证。现在儿子儿媳感情出现问题,吵着要离婚。她很担心,万一儿子儿媳真离婚的话,这房子是不是儿媳也要分一半。

律师支招:房子分割有“法”

张丽蓉律师说,“葶苈”和丈夫结婚前,公公婆婆就把房子赠与儿子,那么房子属于她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房子还贷是由丈夫个人在还,但婚后的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葶苈”可以对此提出分割一半。

对于小华母亲的担心,张律师认为其实是有必要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小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小华个人名下,按规定“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小华的个人财产。

但是后来小华与其妻子做了共有权证,也就是说小华把房子的部分份额赠与妻子,使得房子的产权由二人共同享有。因此,父母赠与小华的房产,变成了小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旦他们离婚,那么儿媳是可以来分房产的。至于分多少,具体要看房子产权登记时有无约定具体的比例,如有,依据比例分割即可。如果没有比例的话,儿媳一般可以分得一半。

另外,张律师说,房产赠与公证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现实中,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决定赠与时不妨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除非以下几种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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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婚姻财产纠纷中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追回来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G. 婚姻经济纠纷,如何要求追回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2]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网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财产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债务清偿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H. 面对不幸的婚姻,自己应该怎么办才好

面对不幸的婚姻,自己应该怎么办才好?

找出情绪破裂的原因,找到证据原因当然,存在矛盾是另一方的原因,也是为了审查自己。它没有诋毁,即使是结婚,即使它已婚,也会再次。寻找证据原因,由于家庭暴力为例,争议,必须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收集相应的信息。例如,在另一方的喧嚣,打开手机摄像机或录音功能中,尝试记录另一方的丑陋问题,以便另一方必须承认。面对不幸的婚姻,掌握这些技术可以让你冻结。

收集证据后,显示另一方收集证据是成功离婚的第一步,诉讼案件,证据是国王,只有完全证据,法官就基于判决,否则法官希望为您提供帮助。收集证据后,如果您想修复双方的财产,避免诉讼所吸引的争议,或让对方少,而不是划分夫妻,您可以通过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来保护您的权利。在上述准备就绪后,您可以向另一方显示一个号码。这时,各方必须表现出一个非常强大的离婚思想,记得犹豫或在另一侧的软磨机下,让另一方感觉不错。否则,另一方认为你正在玩耍,玩爱,然后回来,经常离婚。经过多次,很多时候,坚定地与另一方表示离婚的不同思想,另一方将慢慢接受你必须离婚的想法。没有消除一些有死皮的人来拖动,而不是说话,甚至没有休假,甚至某种自杀,或者依生必须,恐吓各方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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