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婚姻资讯 > 如何管理婚姻与家庭

如何管理婚姻与家庭

发布时间:2022-10-01 03:00:21

㈠ 如何处理如此头疼的婚姻与家庭

很理解你的烦躁情绪,不过还是得劝你,别烦躁。

你的女同事,她们相互攀比,无非就是为了点面子。其实大家都是平民,谁又比谁富裕多少啊,再攀比也还是草根阶层,变不了豪门。可是女人天生的虚荣心,又不允许她们甘心落后一点,于是就成你眼中那样的了。

不过她们那样,并不表明所有女孩都那样。
这个世界上,不求钱财追求真爱的女孩子并不比追求钱财的少。只是你暂时没有遇到合适的而已。
想你姐姐我当年,相亲了八十多次,有车有别墅的都没要,最终嫁了个出身农村的穷小子,现在过得也不错啊。
像你这样重人品轻钱财的男孩,将来一定会幸福的,不要着急,慢慢找吧。

至于爸妈的罗嗦,其实全是为了你好。这点你早就知道,不是吗。而且你是成人了,自己应该能够拿主意,父母的意见可以当做参考。下次遇到你自己觉得合适的,真心喜欢的,不贪钱财的好女孩,只要你们感情和谐,你就试着去相处一下。如果那女孩是真的好,即使有一两点没达到他们的要求,只要你坚持,相信你父母肯定不会过分阻拦你。

祝好运。

㈡ 运用经济与社会分析男女对立问题应当如何缓解

现阶段而言男女对立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年轻人的婚姻问题,导致近年来离婚率高居不下,社会不和谐问题越发突出;从经济与社会方面分析,我得出了以下解决办法:
1、完善社会婚姻教育体系,建设家庭教育与管理的社会教育经济体系,帮助国民完善婚姻家庭观。
2、培育社会良好风气,完善社会教育制度与体系,深入推进家庭国民经济教育改革,将教育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议程,同时在中小学对学生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启蒙教育,让正确的婚姻与家庭理念在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心中生根发芽。
3、改造社会现有的婚姻观念,完善现行的婚姻制度,有必要的话可以建立一个官方的伴侣匹配平台,结合每个人的性格,学历,家庭情况来匹配出合适的伴侣人选,但不是强制性的,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4、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平衡男女间的薪酬矛盾问题,让男女各取得合适的薪酬待遇,以及匹配的工作岗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
5、加快建设社会基础文化设施建设以及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推进家庭家风建设,健全家庭理念。
6、增强社会幸福感提高男女的生活舒适感、接受教育的意识以及主动学习的观念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还望斧正。

㈢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
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着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n
bsp;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
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
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㈣ 如何经营婚姻与家庭

法律分析:1.尊敬父母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单要孝敬自己的父母,还要孝敬对方的父母,为儿女树立良好的榜样。2.共同分享 夫妻相互为对方带来新的知识,彼此帮助对方发掘潜力超越自己,在更成熟的心态下与人相处。夫妻间要有分享、耐心、感激、接纳和原谅意识。3.完善自己 你自身可爱的地方正是吸引配偶的地方,相信自己的价值,尊重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做一个完整的人,而不是谁的一半。要通过不断完善自己获得外在美和内在美的统一,才能保持恒久的吸引力。4.善于沟通 没有良好的沟通,夫妻关系就像一艘空船载着一段充满困惑、臆测和误解的灰心之旅,没有什么比貌合神离更让人感到疼痛了。沟通使对方了解你有什么需要、愿望、变化和感受,这是夫妻相互保持关系畅通、活跃的重要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㈤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家庭是从婚姻初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认得家庭就必须认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匀称的社会形式,是为必定社会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从展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匀称,从实质上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指的社会匀称。它既拥有天生属性,更拥有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两性构结婚姻波及的天生条件,人到必定的年岁,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开窍,天生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两性间的婚姻波及,则是如愿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门径。但是人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特殊于动物,乃是拥有社会规范的爱情行为,它的确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并非集体的两性匀称都能成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会风尚和法律制度的两性匀称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在特殊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特殊时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成婚姻的念头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集团人类而言,缔成婚姻的目标,不外有三:其一,如愿生理的需要;其二,设立婚庭繁衍后辈使种族得以不住;其三,过饱满行运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前者属于人的天生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第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还包括由这种波及进度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难,更完整。

㈥ 213.9万对夫妻离婚,应该如何降低中国的离婚率

2021年共有213.9万对夫妻离婚,这个数字让人惊讶,原来在过去一年里,有如此多的夫妻离婚。想要降低离婚率,在我个人看来,有两个方法。第一利用好离婚冷静期,让这一个制度,更好的挽回婚姻;第二加强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让更多夫妻知晓,离婚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恋爱是两个人事情,结婚和离婚却是两个家庭的事。每一对夫妻离婚,都会给家庭和亲人,带来难以消除的痛苦,于孩子和老人伤害最大。降低离婚率,尽可能多地挽救婚姻,应该从下面两个方面做起。

养育孩子的夫妻,不要轻易将“离婚”二字说出口,离婚对于我们是“解脱”,对于孩子就是深渊。

㈦ 男猴女鸡的婚姻与家庭

男猴+女猴:比较合适,你们会合谋去做正当的事,这令你们更加愉快。

㈧ 如何认识恋爱与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要求800字。

姻家庭生活在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有句古语,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是要做好两件大事,“立业成家”。所谓“立业”,就是事业有成;所谓“成家”,就是爱情甜蜜、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可见,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问题,是一个人生重要问题。
本讲内容: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把爱情比喻为比生命还更重要,。这种观点的代表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这种观点的代表就是“爱情是苦酒”。可见,爱情带给人们的感受是差异巨大的。
【图片】古希腊思想家阿里斯托芬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据说,人本来是一个圆球状的物体。有四条腿,四只手,一颗脑袋上长着相反的两张脸。人的胆大妄为使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惊恐不安,万物之神宙斯便使用一根头发,将那“人”从中间剖为两半。被剖开的两半都痛苦极了,每一半都急切地扑向另一半,他们纠缠在一起,拥抱在一起,强烈地希望重新融为一体。根据阿里斯托芬爱情起源的故事,马克思在谈到人类婚恋时,●曾形象地比喻: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
【资料】某学生自述。
我的胆子一向不大,只敢在夜里偷偷想她;说错话是否会挨骂,我的心里一
个劲地害怕;我多希望自己也能画画,把她的倩影画了一打又一打;不仅欣赏她美丽的双眸,更陶醉于她那飘逸的长发;谁知与她谈话结结巴巴,脸上的汗水滴滴哒哒;我的胆子仍然不大,只好在梦里追她。
【总结】生动地反映了大学生对待异性的心态和追求爱情的强烈愿望。 每一个人对爱情的认识和理解都不一样,爱情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人生哲学认为: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1、性爱是爱情的生理基础,是指相爱的人之间的性的结合。
2、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
3、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
(二)恋爱中的道德
恋爱是爱情的起点,是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相互交往过程。
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在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中,也有一定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是许多年来对许多爱情事例的正反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恋爱中的道德准则)
1、尊重平等人格。
2、恋情必须专一。
3、文明相亲相爱。
4、自觉承担责任。
(三)大学生的恋爱
1、大学是不是恋爱的黄金季节?
(1)心理上的不成熟
(2)人生观的不确定
(3)大学只是人生的“驿站”
(4)大学是人生求学的最佳时期
2、大学生恋爱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误把友谊当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位置
(3)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爱情
(4)不能只重过程不重后果
3、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恋爱要严肃认真,感情专一。
要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
在恋爱过程中,应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互相尊重,共同进步。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就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一)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
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 家庭的美满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二)婚姻与家庭的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二十四孝】家庭美德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美德“孝”为先,“孝”字是指:“孝敬”、“孝顺”父母。家庭美德“孝”为先,是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家庭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是人生的大道理。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女子和男子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有同等的义务。要摒弃“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使家庭中的男女享有教育、就业及财产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夫妻关系应以平等互爱为基础。夫妻之间不存在谁侍候谁、谁主宰谁的问题,“大男子主义”、“妻管严”等倾向,都是要不得的。
勤俭持家。勤俭持家,是我国家庭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市绝大多数家庭生活已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但是我们仍应该珍惜劳动果实,继承和发扬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
邻里团结。良好的邻里关系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大有益处。我国劳动人民一贯重视邻里关系,民间流传着许多名言,如“邻里好,赛元宝”、“远亲不如近邻”等。“孟母三迁”的故事更是妇孺皆知。然而,近年来,人们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与世界各地人民的联系越来越近,相反,与自己对门而居的邻里关系似乎越来越远了。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相互之间不了解、不熟悉的人并不少,有的甚至对门对住了好几年,也不知邻居姓甚名谁、在哪里工作,真可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教儿经》:
莫把邻居看轻了,许多好处说你听。夜来盗贼凭谁赶,必须喊叫左右邻。万
五星文库wxphp.com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文档下载、工作范文、教学研究、人文社科、办公文档、旅游景点、专业文献以及家庭道德恋爱婚姻家庭的道德思考 等内容。
一不幸遭火灾,左右邻舍求纷纷。或是走脚或报信,左右邻居亦可行。或是耕田并作地,左右邻居好请人。或是家中不和顺,左右邻居善调停。

㈨ 如何经营婚姻与家庭 五条十年夫妻的相处之道

夫妻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最熟悉的陌生人,说它熟悉,是因为每天朝夕相处每晚同床共枕,说它陌生,毕竟是两个素昧平生甚至根本就没有关联的陌生人的结合,因此,要想婚姻美满幸福,要想夫妻能够白头偕老,对于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讲,有些底线是千万不能逾越的,一旦逾越就会立即亮起红灯,就得以离婚来彻底解决问题。

1、对另一方应当诚实,恶意欺骗绝对不能有。夫妻本是同命鸟,同甘共苦是基本的要求,所以,夫妻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偶尔可以善意欺骗,但绝对不可以欺骗成瘾。尤其是一方不可以某些不正当的目的来欺骗对方,或是利用对方的感情来骗钱,或是寻找一些借口来骗钱去玩女人养小三,或是骗钱去赌博等等。骗钱的时候对方会念及夫妻感情而让你能够轻易成功,而一旦真相大白时,立即会陷入夫妻感情危机,立即会动摇婚姻的感情基础,从而导致婚姻破裂。

2、妻子打丈夫是教育,老公打老婆是家暴。从文明的角度来讲,男人应该爱妻子而不能打女人,因此,但凡老公打老婆,社会舆论绝对不会站在男人一边。男人是体力上的强者,如果动手打老婆,一定会把夫妻感情打到谷底,而且,有妇联撑腰,绝大多数女人都会提出离婚。然而,如果是老婆家暴老公,似乎社会舆论又发生了变化,总认为是老公做了什么出格的不可饶恕的事情,女人冲动打老公只是一种教育手段,只是想让他变得清醒并起到悬崖勒马的教育效果。

3、男人对老婆好是应该的,女人对老公狠一点没关系。现代婚姻跟旧式婚姻最大的区别就是现在的老公就应该对妻子无微不至,体贴入微,家庭是似乎女强男弱成了主流,而不像旧式婚姻中男人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所以,当夫妻闹矛盾时,就算女人有错,做妻子的就会死不认错,而且,还会无理要求老公无原则的退让。男人让一次二次没有关系,如果长期让老公作无原则的妥协,就不行!

4、对对方狠一点没有关系,但不可以怂恿父母施压。夫妻之间出现一点矛盾是正常的,这些矛盾也应该由小夫妻俩自己来解决,但是,如果小夫妻之间一有事就对自己的父母添油加醋地倾诉,让长辈来掺和小夫妻之间的事情,这种用长辈施压的方法,会让对方产生反感,甚至感到伤及了自尊心,这种借长辈施压来试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极其不明智的,夫妻之间的矛盾非但解决不了,甚至还会恶化婚姻关系。

5、偶尔出轨不是不能原谅,但不伦之情就应杀无赦。无论是男人不是女人,对于另一方偶尔的出轨总是会先分析原因的,如果是处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非理智出轨,这种纯属偶然的出轨情形大多可以在保证悔过自新的前提下得到赦免,另一方基本上也不是非要闹到离婚地位的。但是,如果你出轨的对象是另一方的亲人,这种不正当的不伦关系基本上是没有回头路好走的,只能直接将对方扫地出门了。

6、婚外情只能隐藏地下,一旦见光就会玩完婚姻。婚姻是需要双方绝对忠诚的,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哪怕是你只想玩婚外浪漫情,哪怕是你只想玩偷情刺激,只要是对方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察觉,似乎婚姻及夫妻关系还可以维持不至于走到尽头。但是,这种有悖道德品质的行为一旦被曝天下公开婚外情,就算出轨的一方不想离婚或是想极力挽救婚姻,另一方由于丢不起这个脸也会毫不犹豫提出离婚的。

7、玩网恋是幼稚行为,但玩到离家出走就没有回头路了。无论是老公还是老婆,婚后就应该彻底放弃泡网的爱好了,就算是有点痴迷,也不要跟陌生人网聊,更不可以一有时间或机会就泡在网上不下来,甚至痴迷到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或者无端离家出走去见网友,最终落到被骗财骗色的下场才醒悟。这种人不但会伤害到自己的另一方,逼得家人下决心一刀两断,离婚和休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8、吵架时骂对方可以,但骂对方的父母就是可恨。没有一对夫妻不吵架,夫妻吵架也是增进感情的方法之一,适度的吵架还是爱的表现,只是吵架也应该有度,什么话可说,什么话不可以说,什么话绝对禁止说。也就是说,骂人不一定会致对方死地,但不管因什么事情吵架都不能牵涉对方的父母至亲,更不能直接骂对方的父母,这种恶劣的情形通常很难让对方接受,也会让对方感到更加愤怒,矛盾更加激化。

9、别试图想着降服对方,玩不讲理更容易激化矛盾。女人新婚为争取小家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容易受娘家亲人的蛊惑而试图想着如何降服老公,其实,每个人都是有自己个性和生活习惯的,不太容易为某一个人而改变,就算很爱对方,也会是“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而且,如果一方为了小家庭的主导权而蛮不讲理或者是无理取闹,就会让男人感到不舒服,而男人脱离围城有时是不讲离婚成本的。

10、无端猜忌犯大忌,监控对方太过分。不管对方露出多少破绽,但没有抓住把柄千万别无端猜忌,要知道多疑是夫妻感情最大的拦路虎,多疑可以使原本稳定的夫妻关系和婚姻基础出现裂缝,也会使婚姻走向悬崖

阅读全文

与如何管理婚姻与家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恐怖片一对夫妻的宠物由女变男 浏览:373
下一站幸福电视剧哪个电视台 浏览:875
狄仁杰之蚩尤血藤演员表 浏览:229
林正英的33部鬼片免费 浏览:265
华夏幸福基业这个公司怎么样 浏览:160
黄石哪些事业单位好考 浏览:756
男主角和母亲掉下悬崖收母 浏览:975
上海的美女是什么样子 浏览:798
小雄故事925txt 浏览:718
真正清爽的视频网站 浏览:766
印度女人能打的电影 浏览:369
大陆男同不遮不挡裸体电影推荐欲盖弄潮 浏览:446
小甜茶txt下载宝书网 浏览:156
七七免费在线观看 浏览:743
红2岁男孩女大交想的电影 浏览:439
《疯狂裕望》意大利 浏览:217
在线 日韩电影 浏览:400
萧静文是什么电影 浏览:146
谈谈如何保持积极健康的就业心理 浏览:153
土桥办健康证在哪里 浏览: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