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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如何认证用健康证行不

发布时间:2022-11-30 07:29:39

㈠ 办餐饮营业执照需要健康证吗

法律分析:办理食品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带健康证。办理流程:

1、准备适合个人的经营场所

2、签订租房协议并和房东取得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任意一个)的复印件留着备用。

3、办理经营者健康证

4、带上租房协议和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申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领到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意此表不能丢失,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要交回工商部门的。

6、带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租房协议和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7、拿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带上《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协议和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部门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㈡ 餐饮业办理营业执照,法人要不要健康证

如果法人是工作人员就需要。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如健康质量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要求,并继续运作;未获得 "健康证明" 并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未获得未经许可经营的 "健康许可证"。罚款被移交给财政部。

(2)餐饮如何认证用健康证行不扩展阅读: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㈢ 餐饮健康证怎么办

办理程序

体检地点: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一、对象: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二、主要检查项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三、体检和办证流程:

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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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五忌

健康体检,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健康体检,可以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发现一些不易察觉的早期疾病,以便及时干预、终止疾病的发生发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有不少受检者由于对体检的一些关键环节重视不够,或认识偏差,出现种种疏漏,使体检的目的难以达到。

一、忌采血时间太晚体检化验要求早上7:30~8:30采空腹血,最迟不宜超过9:00。太晚会因为体内生理性内分泌激素的影响,使血糖值失真(虽仍为空腹)。所以受检者应该尽早采血,不要轻易误时。

二、忌体检前贸然停药采血要求空腹,但对慢性病患者服药应区别对待。如高血压病患者每日清晨服降压药,是保持血压稳定所必须的,贸然停药或推迟服药会引起血压骤升,发生危险。按常规服药后再测血压,体检医生也可对降压方案进行评价。

服少量降压药对化验的影响是轻微的,可以忽略不计。所以高血压患者应在服完降压药后再来体检。对糖尿病或其他慢性病患者,也应在采血后及时服药,不可因体检而干扰常规治疗。

三、忌随意舍弃检查项目体检表内设定的检查项目,既有反映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项目,也包括一些针对恶性疾病和常见疾病的特殊检查项目。有些检查对疾病的早期发现有特殊意义。

如肛门指诊检查,对四十岁以上受检者直肠肿物的发现尤为重要。有的受检者因怕麻烦或害羞,自动放弃该项检查,若受检者真有病变,自然也就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其后果不言而喻。

四、忌忽略重要病史陈述病史,尤其是重要疾病病史,是体检医生判定受检者健康现状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制定干预措施,对疾病的转归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有的受检者抱定一种“考核”一下体检医生水平的心理,认为疾病只能靠查出来,不能靠说出来。

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例如,在对高血压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前,必须搞清楚其高血压病的发病时间、治疗过程、用药情况等关键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的治疗意见,包括加减用药剂量、调整用药品种等,从而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如受检者记不住所服药物的名称,可以把药盒带来辨认。病史陈述要力争做到客观、准确,重要疾病不可遗漏。

五、忌轻视体检结论体检结论,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概括和总结,是医生根据各科体检结果,经过综合分析对受检者开的健康处方,对纠正不良生活习惯,预防和治疗疾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些受检者对体检过程较为重视,却忽视了体检结论,没有仔细阅读和认真实施,使健康体检失去了意义。

㈣ 做餐饮行业必须要健康证吗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是需要健康证的。

许可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㈤ 餐饮行业健康证要求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体检合格。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㈥ 餐饮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健康证

餐饮管理人员需要办理健康证。我们在餐饮行业如果工作的话,这个时候是需要提前准备健康证的,因为这个在法律中有强制的规定,企业里面也会要求每一个员工都要有健康证。
拓展资料:一、餐饮行业都需要健康证吗 是的而且还要一年之内,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餐饮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应该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健康证检查项目
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
四.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清晨空腹、带身份证、带一寸照片或卡、笔。
2、体检前日应注意休息,忌暴饮暴食,忌饮酒,避免过量脂肪饮食,不要熬夜、过于疲劳。怀孕妇女不宜做X光胸部透视。
3、体检时请着宽松衣服,便于静脉采血。
4、抽血后可进食,请用消毒棉签按压局部3至5分钟,但不能搓揉,压迫时间过短或搓揉易发生血肿。
5、抽血后24小时内不得热敷。
谷丙转氨酶偏高是不会影响入职的,谷丙转氨酶虽然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但是谷丙转氨酶增高在临床上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在第一次体检中谷丙转氨酶增高的话企业会组织第二次复查的,所以不用太担心。

㈦ 食品健康证和餐饮健康证能通用吗

法律分析:食品和餐饮都是参与生产食品的,是通用的。餐饮健康证明由疾病防控中心和指定医院办理,一般有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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