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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21 16:30:39

Ⅰ 石油石行业为什么要建立hse管理体系

HSE体系最初有国际知名的石油化工企业最先提出,1996年1月,ISO/TC67的SC6分委会发布ISO/CD14690《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1997年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参照ISO/CD14690制定了企业标准SY/T 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 6280-1997《石油地震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SY/T6283-1997《石油天然气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指南》标准;2001年2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油田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炼油化工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销售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和《油田企业基层队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炼油化工企业生产车间(装置)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销售企业油库、加油站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施工企业工程项目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职能部门HSE职责实施计划编制指南》。形成了系统的HSE管理体系标准。

HSE管理体系要求组织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它强调预防和持续改进,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激励机制,因此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之一。

石油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危险因素,HSE管理体系经过近40年的发展,其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逐步建立和发展,HSE管理体系作为国际石化行业的“准入证”,对减少石化企业环境、安全及健康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各大石油公司和有关组织的推动下,特别是在石油工业几次重大事故震动下,HSE管理体系不断地在向前发展,各大石油公司基本上形成了带有自身特色的HSE管理体系模式。

HSE体系是中石油中石化行业标准与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完美结合,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与国际接轨保护自身、规避风险和危害、安全生产、持续改进、行之有效的行业质量保证和必由之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在安全、环境和健康管理体系方面既符合中国石化的特色,又逐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作了大量的调研、宣贯、起草试行标准及试点等工作。经过数年的努力,集团公司于2001年2月8日正式发布了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共10个标准,包括1个体系、4个规范和5个指南。
1个体系是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4个规范是指《油田企业HSE管理规范》、《炼化企业HSE管理规范》、《施工企业HSE管理规范》、《销售企业HSE管理规范》;
5个指南是指《油田企业基层队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炼油化工企业生产车间(装置)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销售企业油库、加油站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施工企业工程项目HSE实施程序编制指南》和《职能部门HSE职责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规定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直属企业的HSE管理工作。而4个HSE管理规范是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的支持性文件,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实施HSE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描述企业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的承诺、方针和目标以及企业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的主要控制环节和程序。
其中,油田企业HSE管理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勘探局、管理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炼化企业HSE管理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炼油企业、化工企业;销售企业HSE管理规范适用于销售企业、管输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施工企业HSE管理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企业和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分离出来的施工单位。
凡中石油、中石化行业:天燃气管道生产、安装、石油化工制品生产、销售、设备制造、电工电气、建设施工、建设监理、设计、交通运输、物流、勘探钻井等企业均可实施HSE认证。原文来源http://www.safewaychina.com/Article/shiyoushixingyeweish.html

Ⅱ 中国石油最新十六项安全管理规定 有哪些

如图所示

Ⅲ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000年1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检认[2000]7号”,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认证机构为促进我国外向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 英国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的研究报告显示,工厂伤害、职业病和可被防止的非伤害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占英国企业获利的5-10%。各国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令规定日趋严格,日益强调人员安全的保护,有关的配合措施相继展开,各相关方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的要求提升。 对企业而言,职业安全卫生是应尽的社会道义和法律责任。各类企业组织日益关心如何控制其作业活动、产品或服务对其员工所造成的各种危害风险,并考虑将对职工安全卫生的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基于以上因素,英国标准化组织在全球率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BS8800:1996),许多企业将该指南作为纲要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999国际上13家知名认证组织联合制定发布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控制范围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接近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分承包方和参观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是组织提供还是他人提供的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涉及管理内容包括 消防管理 生产设备管理 劳防用品管理 机动车管理 办公条件管理 保健管理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要点 通过自我评估了解职业健康安全损失与风险。 针对重要职业健康安全损失与风险制定管理规定与改进计划。 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与计划。 评估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与计划。 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表现,承诺符合法令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 想到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证据。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入与推广步骤 七、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益处 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达到企业永续经营。 完善内部管理。 避免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善尽企业的国际/社会责任。 适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八、二十一世纪的管理趋势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1994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199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1999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二十一世纪的管理 趋势是将这三个管理体系同时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使顾客满意、社会满意、员工满意。

Ⅳ 职业健康管理名词解释

1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卫生】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来源: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94。
【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种类】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观察对象】指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来源: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5-88。
【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传染病】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来源: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临时性工作场所】一年内联系生产不足3个月或者一年内间断生产不足4个月的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检测点】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中根据检测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测定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PC-TWA;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段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最高容许浓度】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超限倍数】对未指定PC-TWA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段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作业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三)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来源:质安字〔2004〕7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检测点设置原则】作业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检测点方位平面图。
(一)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二)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三)同一作业场所,不同有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四)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m以下设1个检测点,10m以上设2个检测点,依次类推。
(五)仪表控制室和职工休息场所,面积在20m2以下的,设置1个检测点;20m2以上的,设置2个检测点。
(六)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相应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七)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但改进前后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来源:质安字〔2004〕7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总粉尘】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触生产型粉尘的作业】工人在有生产型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工作地点】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尘时间】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放射工作单位】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来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来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来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来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劳动防护服装“四统一”】指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示;来源: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职业卫生档案】是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材料,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质安字〔2005〕56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来源:卫生部令第31号。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来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Ⅳ 《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是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实施的

1997年6月27日

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有什么原则

1、系统性原则
①程序文件的数量和覆盖面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指导意见》对全部要素的要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
②各层次文件均应作到接口清楚、结构合理、协调有序;
③各层次文件应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一个逻辑上独立的部分;
④所有的文件均应按统一规定的方法编辑成册;
2、法规性原则
①体系文件应遵循国家及本行业颁布的法规、标准要求;
②企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是用人单位的法规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③文件的修改、废止均应按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进行;
3、协调性原则
①体系文件的所有规定应与用人单位的其它管理规定相协调;
②体系文件之间应相互协调;
③体系文件应与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相互协调;
④体系文件的各种职责应清楚,避免不协调或职责、权限不清。
4、见证性原则
①向管理者、相关方、第三方审核机构证实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②对审核来讲,体系文件可作为下列方面的客观依据:
A.符合国家、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B. 危险因素已被辩识、评价和有效控制;C.所有涉及的活动均有程序予以规定和控制;D.运行正常、绩效明显,及持续改进承诺的实现。
5、适用性原则
①体系文件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的规模、生产活动的具体性质采用不同的形式;
②体系文件的详略程度应育人员的素质、技能和培训等因素相适应;
③文件的所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都能得到有效贯彻。
6、唯一性原则
①对于一个企业,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是唯一的;
②通过清楚、准确、简单扼要的表达方式,实现唯一的理解;
③决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的相互矛盾的不同文件同时使用;
④不同用人单位的文件可具有不同的风格。

Ⅶ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着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Ⅷ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以上四个要素组成我们常听到的QHSE。

国外和石油化工行业流行HSE(职业健康(Health)、安全生产(Safety)和环境保护(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在国外HSE管理适用于各种行业,每个行业都需要关注这三个方面。

Ⅸ 石油化工企业存在哪些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石油化工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极为重要。 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环境都比较特殊,一线工人接触酮、噪声、粉尘、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防治慢性职业病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大型企业推行一把手负责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都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立了全面的石油石化企业卫生管理规定,提高了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然而,现场安全管理与职业卫生管理有相互交叠和重复的内容,突发事件往往因安全监管而得到防控,就被误认为只要抓好了现场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管理就不会有问题。这样一来,不少一线员工的长期慢性健康损害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员工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笔者认为,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一是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对地方和基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石油和化工等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要重点监督检查,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追究责任制;定期开展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

Ⅹ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QHSE)三合一体系是什么意思

QHSE管理体系的定义
指在质量(Quality)、 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al)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在ISO 9001标准、ISO 14001标准、GB/T28000族标准和SY/T 6276 《石油天然气工业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共性兼容、个性互补的原则整合而成的管理体系。

QHSE管理的需求和目标
满足顾客的需求、保证员工的 安全、保护周边的环境。
最大限度的满足顾客的需求, 做到无事故、无伤害、无损失。

QHSE管理体系的特性
四个特性:整体性、层次性、持久性、适应性,是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

QHSE工作方法与重点
(一)工作方法
PDCA循环:计划、实施、检查、改进
(1)整个体系的循环
(2)某项管理业务的循环
(二)工作重点
1、通过过程识别和控制规范管理
--职责落实(职能分配)
--制度建设(体系文件化)
2、通过风险控制避免各类事故
-- 不合格品
-- 安全隐患
--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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