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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是以什么单位进行的

发布时间:2024-04-15 0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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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扮者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订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问题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组织?性质如何? 是经济自治组织,依不同情况也可以是法人。

问题三:什么叫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同一村民小组才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有的自然村(屯)有二个以上小组,所以同一屯不一定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群众自发选举产生的,属群众性自发组织。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下设村民组。所以,同一村子的两个小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
小组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不能算作经济组织。

问题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问题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什么机构? 现在一般是乡镇人民 *** 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有的地方乡镇有经济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问题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 *** 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物缺逗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罩卖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问题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什么为单位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为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问题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那些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之后,广大农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的实践意义愈来愈凸现出来。比如;在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时,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哪些人不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经营权时,哪些人应当被列入承包对象,哪些人不应当列入承包对象?诸如此类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妨碍和谐杜会的建设。哪些人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对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地方根源就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够重视,或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为此,要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除了认真学习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法律之外,最紧要的是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一把钥匙。
首先,要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的概念,必须澄清认识上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为一谈。村民“是(村委会组绷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内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此可见,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二个误区是将户籍在与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只要户口落在本村,就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就统统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显然有悖于怯律的规定。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员的资格,如空挂户;户籍关系不在本村,未必丧失了成员的资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他的成员资格仍然没有丧失。国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就是要淡化户籍的概念,强化保障的概念。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认定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时,户口当然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不能简单的以户口在与不在作为界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些经济发达农村,要在那里落户并加入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交纳10多万元的公积金方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分配或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否则落户可以,但取得成员资格不可以。在那里出现了城转农的现象,户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了。
其次,要正确把握“农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对......>>

问题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问题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 *** 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1958年8月 *** 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认为,“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1958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自留地转归集体经营。1961年后, *** 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而生产大队生产队则均是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 *** 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Ⅲ 政府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什么

政府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经济的客体是参与部分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经济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收入、政府支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政府经济的依据是社会公共权力。

追溯政府经济的历史,政府财政收支雏形,可从原始社会满足氏族部落公共需要的祭祀、防卫等活动算起,正式的政府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国家,有了政府,便产生了政府经济。

(3)经济活动是以什么单位进行的扩展阅读

政府经济的客体是参与部分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企业、个人经济活动,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供给,而政府经济是以财政收支为核心,实质上是一种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宏观管理。

政府机构不直接创造任何物质财富,政府财政收入来自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构成支出所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集中的财力多少。

Ⅳ 微观经济学的五大基本原理

1、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微观”是希腊文“ μικρο ”的意译,原意是“小")又称个体经济学,小经济学,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主要以单个经济单位(单个生产者、单个消费者、单个市场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的一门学科。微观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单项数值如何决定的经济学说;分析个体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西方经济社会的市场机制运行及其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提出微观经济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关心社会中的个人和各组织之间的交换过程,它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资源配置的决定,其基本理论就是通过供求来决定相对价格的理论。所以微观经济学的主要范围包括消费者选择,厂商供给和收入分配。

2、微观经济学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20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的罗宾逊和美国的张伯伦在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厂商均衡理论。标志着微观经济学体系的最终确立它的体系主要包括:均衡价格理论,消费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厂商均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的发展,迄今为止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是早期微观经济学阶段,或者说是微观经济学的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叶,是新古典经济学阶段,也是微观经济学的奠定阶段。
第三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是微观经济学的完成阶段。
第四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是微观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扩充和演变阶段。
通观微观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与全部理论,始终围绕着价格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分析,所以微观经济学在很多场合又被称为“价格理论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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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什么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或商品交换行为的参与者,它包括商品的生产者、经营和消费者。

1、生产者:是能够作出统一的生产决策的单个经济单位,即企业或者厂商。

2、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5)经济活动是以什么单位进行的扩展阅读: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如下:

1、当涨价时,卖方会自发的加大生产投入;当减价时,卖方会自发的减少生产投入,这就是市场的一个特点:自发性。

2、市场的范围之大使得谁也无法客观宏观的去分析观察,参与者们大多以价格的增幅程度来决定是否参与,与参与程度,这就体现了市场的第二个特点:盲目性。

3、参与者盲目自发的投入生产,而生产是一个相对于价格变动耗时较长的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常能看到一种商品降价后,它的供应量却在上升,这就是市场的第三个性质:滞后性。

4、我们在购买时只能先付款后消费,由于商品种类繁多,我们并不是每次都能在购买时直接看到消费的效果,而事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代价很大,所以市场还具有第四个性质:欺诈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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