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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享受集体经济分配

发布时间:2023-05-21 23:15:12

Ⅰ 公务员还能享受村里的集体分红吗

不能,公务员不属于农村户口,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分红。以下告唯老人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分红:

1、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

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5、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1)哪些人能享受集体经济分配扩展阅读

集体经济组袜升织成员认定要求如下山伏:

1、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

2、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

3、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

Ⅱ 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分配表决

十八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都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告哪事项,经村民会议讨灶友仿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隐纤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

在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总会因为一些人的身份原因,导致很多矛盾发生,甚至还有些地方因为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那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哪些人可以得到补偿款呢?

一、城郊妇女出嫁或离婚后,户口不迁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镇猛歼”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收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女子结婚后,户口在婆家,那么娘家所在村子有没有权利获得征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集体的补偿费,在婆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时,该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参与分配,前提就是这个女子的在娘家承包地权利是保留的。

二、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在地方的政策上,我们看到《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御冲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三、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知高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新生儿或者是户口迁入人员,在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下是没有办法获得集体土地的分配权的,在发生征地补偿的前提下是没有办法获得的。

总体来说只要你的户口在当地,或者你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你就有权利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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