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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

发布时间:2023-05-21 18:56:38

Ⅰ 论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

在民商法方面,那些集中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民法通则》是调整现阶段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法律制度的确认,对保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未颁布民法典的情况下,一些重要的民事特别法的颁布无疑有利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像《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我国的商事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根据《宪法》纳宽、《民法通则》及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制定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石。
经济法方面,那些主要体现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功能、地位和角色的法律逐一颁布施行。我国以所有制及经济成分为标准而分别颁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和城镇两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三个规范外商来华投资的企业法,虽然它们的规范标准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有诸多欠缺,但其在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产业发展和振兴方面的立法多数是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几年中颁布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等。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管理要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应当是经济法中的重头戏,其中比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业已实施的有《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种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等。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秩序的维护就越重要。近年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立法进程较快,法律、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重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颁行的《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纵观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是高度重视的,立法进程是较快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
第一,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契合度较差,有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律、法规具有浓重的旧经济体制的痕迹。由于很多经济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明显特征就是维护行政权力和计划的权威,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规范比较薄弱,许多规定已陈旧过时,亟待进行全面的废、改、立。这种状况既不适应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又与世贸组织规则体系的要求相距甚远。
第二,经济立法严重滞后,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体制的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立法的滞后是普遍现象,而经济立法的滞后尤为突出和严重。无论是民商法领域,还是经济法领域都有立法落后于改革现实的情形。例如,我国自《公司法》颁布以来,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进程明显加快,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但《公司法》的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没能及时制定出来,滚尘以致于新旧企业体制混杂并存,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充分显现出来;伴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物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很多新的重要的物权形式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又不能满足保护现有各种物权的需要,法律调整上留下了很多空白地带,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相称的。再譬如,西部大开发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经济要发展,法律要先行,诸如《西部开发法》、《中西部发展促进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刻不容缓,否则必然会出现东西部经济差距在缩小,但法治差距会扩大的不和谐局面。
第三,经济立法的内容政策性、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加大了法律实施的成本。根据公认的法理学观点,政策是制定法律的灵魂和依据,而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条文化。在经济立法实践中,往往不能合理而大茄禅及时地将经济政策转化为经济法律规范,而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经济政策的灵活性被引入法律,就使经济法律规范缺乏严格的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过程中就难免出现“法为我用”等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不良后果。例如,《破产法》由于自身在立法上存在过于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不配套等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一个企业是否破产、破产的法定程序等经常受到具有临时性特点的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的直接干预,使《破产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经济立法内容散乱、标准不一、结构失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使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性难以体现。现代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有整体系统性、预见指导性、动态适应性等特点,具有纲目有序、平衡协调等基本表征。而现行的经济立法的基本情况与经济法律体系本身的特性和要求相去甚远。首先,经济立法的体系意识不强,立一步看一步,立到哪儿算哪儿,缺乏严密的立法规划。其次,过分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而对法律的灵活性、动态适应性、预见性重视不够。我国经济方面的立法只有《专利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法律规定在前,经济实践在后的,实践证明这样一种超前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可以减少实践的盲目性,也能够避免回过头来花费巨大成本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如80年代两度开展的清理整顿公司),还能够充分借鉴乃至移植西方行之有效的有关法律,少走弯路。再次,重主体法、轻行为法。我国以往的经济立法是根据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律,如企业法、合同法、税法中首先是有涉外和国内之分,其中有些又有国内不同所有制主体之分,这种做法是计划经济模式下追求主体不平等性的立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立法自身的一种结构失衡。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建立同一种经济活动(行为)适用统一法律规范的制度,这是一种确认主体地位平等的制度{2}。只有在立法上采纳这种制度,一个国家才会有统一的立法标准和统一的行为尺度,一个国家的立法才有统一性和内在和谐性可言。要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就必须实现从主体立法到行为立法的根本转变,对此应从理论高度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Ⅲ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的定义包括:
1、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政府全面介入人民的经济活动,还有闷桐铅就是产国有,要生产什么、生产方式、如何分配等都由政府决定;轮枣
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政府基本上不介入人民的经济活动,人民拥有私有财产权,生产与消费也有自由决定权;
3、混合经济制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经济制度,世界各国大多实行混合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蚂好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相通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Ⅳ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哪些

1,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5方面: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漏乱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蔽腊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宏搜滑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监管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2,经济法体系具有特性:稳定性、发展性、和谐性、科学性。

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Ⅵ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经济法兄模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由此便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这与经济法调制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
(2)上述的宏观调控法律规羡银缓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还可以搏扒进一步的细分,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P30)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哪些法律部门组成

竞争法--竞争法是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
消费者法---由两个部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吵山迟质量法唯芹》。
银行业法
证券法
财税法升李
劳动法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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