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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如何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发布时间:2022-08-12 22:54:46

‘壹’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本省的地方志书,包括省志、设区的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省级综合年鉴,设区的市级综合年鉴及县(市、区)级综合年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相应的办公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资料;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组织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地方志业务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八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第九条按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第十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协调能力和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地情的人员担任,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第十一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当适应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专职兼职编纂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实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不实记述。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遇有重大区划变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每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经常性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据实提供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应当经过评审验收。
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评审;以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评审,并将审核后的地方志书文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评审人员主要从省地方志专家库中选取。
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报送的地方志文稿后15日内,应当组织地方志、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地方志书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在修改中吸收了评审的合理意见。

‘贰’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

(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

(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六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将编纂地方志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逐年编纂,每年一卷。第八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参与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稿酬、报酬等。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建立专家库。编纂、评议、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从事地方志或者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征集、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被采用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书文稿报送审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评稿会,并整理形成评议报告。

省级地方志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在报审的材料齐备后3个月内完成。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三条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军事、经济等部门以及文史、法律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做到存真求实,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叁’ 地方志作用和意义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我国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中华文明的纽带和展示当代中国风范的载体,它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存史、育人、资政作用。
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30年来,全国共出版三级新编地方志书6700余部,行业志、部门志约2万余部,山水名胜志400余部,地情书约7000余部;出版三级地方综合年鉴1500余种;整理影印出版旧志2000余部;建立地情网站400余个,形成了2万多专职修志人员和10万多兼职修志人员的宏大修志队伍 。

‘肆’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省的地方志分为三级:省编纂的地方志、市(州、地)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业务规范;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志稿件;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征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地方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每年进行编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统一组织编纂、出版地方志,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八条根据编纂方案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地方志资料的制度,并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征集内容包括乡镇志、村志、部门志、企业事业单位志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条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士参加。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第十一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未经审查、验收的不得出版。
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公开出版;市(州、地)编纂的地方志书报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公开出版;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报市(州、地)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查、验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审查地方志书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地方志书编纂应达到下列审查、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编纂指导思想正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外、保密、民族、宗教、军事等有关规定;
(二)资料真实可靠,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书体例,篇目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清楚,能基本达到科学性、资料性、实用性的统一;
(四)行文规范,表述准确,图文并茂,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规范、标准。第十三条地方志编校、版面设计、印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地方志书印制应当统一采用大度16开版式。第十四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30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存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依法整理修志工作档案,移交本级档案馆。第十五条地方志的着作权依法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正式出版后,承编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编纂人员支付报酬。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保存地方志资料的制度,加强地方志开发利用和网络建设,地方志和其他地情资料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拓服务途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违反第八条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伍’ 地方志靠什么体现历史文化的厚重感

地方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形式之一,是中华民族悠久厚重历史积淀的结果。地方志是一种特殊的史书,是“官修”的地情书,“是一种有特殊体例的着述,是汇集我国各地区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状的全面、系统、科学的国情资料,也是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垂鉴后世,有独特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国情书”。

一、地方志的功能
(一)“资治”功能
地方志的资治功能,是指地方志是地情全面、系统的反映,为领导和决策机关认识地情,把握地情,从当地实际出发,吸取历史上的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历代当政者对志书的资治作用是非常重视的。**在上海工作时曾指出:“编修新方志,为我们党政领导提供翔实可靠的市情、区情、县情,为认识城市、研究城市、管理城市,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推动改革开放,振兴、建设上海起到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一些客商每到一地,往往要索取和购买当地的志书和年鉴,以加强对投资环境的研究和了解。近年来,很多地方的党政领导也把本地的志书、年鉴作为珍贵的礼品馈赠给内外宾客,作为自我宣传的一种手段。各地区、各部门在制订发展计划时,了解当地优势最便利的途径就是查阅地方志。我们可以从它详细记述的当地物产、矿藏、特产,经济建设的历史和现状中,充分了解当地的资源,工、农各行业等方面的优势与劣势,掌握了这些情况,就能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最好的效益。

(二)“教化”功能
新方志记载着各方面真实而丰富的资料,这样,就为我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供了极好的乡土教材。**在上海市地方志编委会成立大会上说:“新的地方志,是对广大市民,特别是对青年一代,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现实的、生动的、亲切的、富有说服力的教材。例如,方志中记载的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成果,以及各地丰富的资源和壮丽的山河,能使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认识中华民族历史的悠久,文化的灿烂和祖国的伟大,从而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由此看出,方志的“教化”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三)“存史”功能
志书有重要存史价值,能为后世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可靠的历史资料。由于方志的性质和体例的特点,是当代人记述当代事物的一种文化事业。要研究国情、地情,离不开地方志,尤其是后人在制定发展战略措施时,可以研究借鉴当地事物的历史沿革、兴衰变化的背景、经过和结果,是非得失,走了哪些弯路,出现了哪些失误,从而使后人接受教训,获得启迪和教育,不再重犯过去的错误,这正体现了志书的“存史”价值所在。

二、地方志的作用
(一)地方志为各级领导决策作参考
地方志所载事物,上至起源,下至成志之日,来龙去脉,记载详细,为各地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的资料,这些资料对各地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决策有很重要的价值。有的领导干部说:“志书有利于我们把握从昨天通向今天的历史走向,选择从今天迈向明天的最佳道路。“志书有微型档案库之便,一册在手有省时致用之功”。
(二)地方志为发展经济建设服务
历代地方志中记载了不少关于气象、自然灾害、矿藏、物产、水利等方面的珍贵资料。从50年代起,我国科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将这些资料集中汇编成《祖国两千年铁矿开采和锻冶》《中国古铜矿录》《中国古代天象记录总集》《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等资料集,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地方志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料
地方志被誉为“网络全书”,它是上至天文地理气象,下至地质矿藏的立体着述,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载体,具有其他着述和出版物无法比拟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权威性,既有纵横古今的宏观概况,也有专业很强的微观科目资料,为科研提供了资料或提出了研究课题。在社会科学领域,其补国史之缺、祥国史之略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地方志中记载的各地自然和社会情况的资料远比一般正史记载得丰富和翔实,它可以为各门学科研究服务。例如,旧志中对天文的记载比较丰富,北京天文台从众多地方志中摘录了数百万字的天文资料,汇编成《中国天文资料汇编》。方志既是历史佐证资料,也是媒体报道中的背景材料,如某地发现或发生什么,往往都会取“据当地志**载……”的说法。在科技、建筑、民俗、社会生活等方面,地方志的资料都极其丰富,可以为科学史、建筑学、民俗学、民族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宝贵的资料。
(四)地方志为发展旅游事业和繁荣文艺创作提供丰富的材料
各地方志中一般都详细记载当地的名胜古迹,方志可堪称一方图文并茂的名片、朴实忠诚的导游。我国着名作家茅盾先生担任文化部长时,曾建议从地方志中汇编名胜古迹资料,为发展旅游事业服务。他说:“我国地方志书,源远流长,种类繁多,志书搜集材料之广博,超过正史、野史、前人笔记之所记载,似可组织人力,即以地方志中适合于旅游者之多方面兴趣而引人入胜者,编写导游指南。”会泽县近年来,有关部门根据新旧志**载,重修江南会馆、湖广会馆、四川会馆等,使传统文化得到恢复,推动了当地旅业的发展。

(五)地方志为地方的工农业生产服务
地方志可以为防灾抗灾研究提供重要的数据。地方志对自然灾害的记载,具有区域性、连续性、可靠性,因而为今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状况及某种规律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料。这对减少灾害对工农业的破坏,增加工农业产值至关重要。地方志还可以为地方农作物的种植,新农产品开发提供可靠的资料。此外,在进行水利、建筑、公路、桥梁等基础工程之前,必须对当地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土壤成份、水文雨量等进行调查了解,地方志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由此可见,地方志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上述只是其中的一些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地方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认真加强研究,使地方志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出来,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作贡献。地方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形式之一,新地方志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地方志,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泽县城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在这里工作的地方志工作者,我们不但要充分认识地方志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充分发挥地方志独特的功能,让地方志这一古老的传统的民族的独特的文化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放射新光芒,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增添绚丽光彩。

‘陆’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八条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第十条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一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前,承编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议。第十二条地方志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三)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依法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方志馆(室)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特点,立项编纂特色志书,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

‘柒’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第七条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实行报批、审查、验收制度。
市本级地方志书及与之相关的地情类书籍编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区、县(市)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第八条除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以外,相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有权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有权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第十条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一条本市年度地方志书每年编纂一部。跨年度地方志书每20年编纂一部。各区、县(市)的地方志书每5至10年编纂一部。第十二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三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十四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思想鲜明正确,资料翔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审校严格认真,保证地方志书的质量。第十五条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第十六条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第十七条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对其所属单位的地方志编写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各级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出版后30日内,向本级和上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第二十条地方志应当向社会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方志文献网站查询、摘抄、使用地方志文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
(二)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三)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五)未经审查、验收、批准,擅自出版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的;
(六)拒绝向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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