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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哪些事业单位改成合同制

发布时间:2023-05-27 02:56:39

‘壹’ 国企用工,从什么时候才改为合同制工人

仅供参考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做液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裂源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肆胡态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贰’ 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政策

1、 分类改革继续推进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我国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另外,今后国家将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指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2、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国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年要在全国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后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则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机制转换的关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
王晓初同时表示,今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应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把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结合起来,坚持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

3、 岗位设置完成率达到90%
按照改革要求,事业单位应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据了解,今年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工作,岗位设置完成率达到90%。
王晓初指出,要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尽快实现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这是实行新机制的基础。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他同时提出,要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4、扩大实施绩效工资
按照部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3步实施:第一步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国将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成果,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事业单位实施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另外,绩效工资分配将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5、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适时启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通知同时要求,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省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基础,开展计发办法测算论证和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叁’ 请问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确定分类标准

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业单位。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种。公益一类: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这类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这类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服务和经营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实行经费自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并受政府监督。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已经或经过调整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一般性报刊杂志编辑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音像编辑出版发行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进入市场,并限期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各单位分类建议方案月内上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本月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和《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审批表》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逐一审核后,分批次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并对分类过程调整变化的事业单位重新定职能、定机构、定经费来源、定人员编制、定领导职数,相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改企转制职工将获妥善安置

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要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10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各类保险全部衔接

改制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改制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企基准日前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停发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伤待遇的,由改企单位补足差额。

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改制后企业可获财政税收扶持

改制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自改变登记日起,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和地方附加津贴制度;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量,单位包干使用。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搞活津贴分配,办法是: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不动,将活的部分连同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捆在一起,统筹考虑岗位、任务、业绩、效益等因素,建立岗位津贴、业绩津贴、项目津贴、课时津贴、特殊人才津贴等,适当拉开分配档次。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试行内部工资制,办法是:现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在包干的工资总量内,单位自主选择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项目(课题)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一是技术入股。持股人按享有的股份参与收益分配。二是创收提成。对工作人员运用其技术、成果、专利等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三是年薪制。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试行年薪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年薪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

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岗位分类: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要遵循因事设岗、结构合理、动态调整、依法管理四项原则。管理类岗位要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管理与监督: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考核结果影响单位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关键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各级将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并结合听取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肆’ 事业单位改革之后,还有编制吗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其实就是把所谓的“单位人”身份改变成“社会人”的身份。由“铁饭碗”变成了“合同制”。
虽然身份变了,但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合同期内,是不可以随便解聘劳动者的。劳动者的权益,一样得受劳动法来保护。
所以,只要遵守劳动法,有没有编制并不那么重要。

‘伍’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陆’ 2022年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方案

1.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会变成合同制,但并不就意味着没有了铁饭碗,工作的稳定性还是可以保证的,工作主要是以行业或者专业业务为主。薪资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定期还是会上调的,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大家可以放心。

2022年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方案

‘柒’ 事业编是合同制吗

事业编是合同制吗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许可权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以外,其它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合同制是正式工吗? 5分
事业单位有合同工的,但是享受不到编制的待遇,如果想要转入正式的那是很难的,举例吧,比如公家医院,如果是通过卫生部门招考进入的制药有足够的职称之后医院便会给予编制,一般是一年阀右,但是如果是合同进入的,当然也有希望的,也是要通过招考,但是你有一个便利因素,就是你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认识了你的上级,所以需要你自己活动了。像那些普通的合同工,是真的很难转为正式的。

补充:我知道的貌似也不是很多,呵呵,如果想要更详细的,那就要稍微等等了,对不起。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那么带编与不带编有什么差别?
事业编制的是正式工,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点,没有编制,而且工资也差多了,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只要有事业编制就是正式工,按照工人工资档次发放工资,其余按照管理类别和专业技术类别发放工资。

追问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区别吗?事业编制的是正式工,正式工也签合同啊,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

回答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区别吗?有区别,事业单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实签不签都一样,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签合同也是人事局要求的,现在就不要求签了。事业单位临时工可以随时解除关系,相当于打工的。

追问

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点,没有编制,而且工资也差多了,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实签不签都一样,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

这两句话矛盾啊?不明白。

回答

事业编制的是正规的正式工,不犯重大原则性错误是不会解聘的。合同制的差点,说清楚点其实就是计划内工人,没有编制,已经入了一半门了,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基本上没了,现在事业单位进人也规范了、也要逐步通过人事局考试了。清楚了?

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公益性的、企业性的、执法类的。按照改革方向,公益性的以后还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发)、执法类的洞腔迅改成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工资发)、企业性的改成企业单位(老人按照事业工资改、新人一律按照企业工资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的是什么意思
事业编工人=机关工勤编=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都属于在编的普通工人

你不要看名字,你需要看签不签合同(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看与谁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与派遣签的就是没有编),再看工资是哪筹集,如果是区县或纳此以上的财政发那就是有编制(公益岗位除外),如果都符合了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在编的,其实就是你的工资是由财政批的,跟任何人没关系,比较稳定,审批工资还回报给人事局一个录用审批表的。

在编人员在事业单位分为三种身份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管理人员可以说就是公务员行政编制

技术工人就是老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普通工人就是干一些基本工作的人员 无论是什么只要在编 工资福利差不多 都很稳定

现在事业单位要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也就是只圆雹要能力够谁都可以干任何岗位。

三种人员晋升渠道也不一样

管理人员走职务 从科员一直到副处 正处等 但比较慢

技术工人走职称 从助理一直到副教授 教授等 相对快点

普通工人走职级 从普工一直到技师 高阶技师等 比较快些 但高阶技师相当于科长也就

在编人员在工资上合公务员一样也不会太高,但在福利各种补贴,保险,公积金上会很高,而非在编的一般都执行的最低标准工资,保险和公积金也是最低或比较低的,除非你非常有才能,而单位刚好没编了,自己筹集也给你发同样的待遇的除外。

分都给我吧LZ 各处贴上也不容易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都是合同制,你想问的应该是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聘用制即编制外用人制度。

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很简单,相当于“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前者有各种国家保障,相当于国家公职人员,福利待遇也比后者要好,相应的前者必须通过国家考试等官方途径进入,应聘难度更大,而后者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进入相对容易。
事业单位招聘为什么都是合同制的
因为劳动法的规定,现在用人单位都要和员工签订合同,不正式的小企业才不会签合同。
事业单位要变成合同制了吗
好像是以后不再有,编制了,都是合同制了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编制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制和事业编制是两个概念。首先成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然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需要跟单位签聘任合同(3年一签 或xx年一签)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是正式的吗
1、不是正式工,没有编制,享受不到编制的待遇

2、待遇上有区别,正式有编制的每月财政厅会给一部分工资,单位再拿出来一部分;而合同工只有单位给你工资,一般和正式工一样。
事业单位是合同制还是正式编制?
事业单位里有合同制员工,也有正式编制的员工,一般通过正规考核考试进入的都是正式编制的。比如参加某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并面试的。通过后都是有正式编制的。但现在的合同制和编制几乎没什么区别了都交五险一金,可能在工资待遇上有差别,这个根据地区不同有所不同吧。

‘捌’ 新考到的事业单位都是合同制吗

越来会越来越发现身边的很多事业单位很少有编制,大部分进去的人都是签合同,成为合同工?那么究竟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先一起看看什么编制?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2012年开始我国大力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即对事业单位分成三个类别进行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那么差异化在哪里呢?简单的可以归纳为:就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单位,全额的就是国家财政负担所有支出,差额的就是国家财政补贴一部分,再有单位自己根据收益进行支出,而自收自支的就完全是自己负担自己的财政支出了,这次分类改革中,对自收自支这部分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应该说是最大的:

经济效益较好的,2017年前转企改制;经济效益一般的,2018年前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基本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妥善做好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也就是说,到2020年,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将彻底转变为企业,不再占有事业单位编制。

而这三类改制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人员,将逐步过渡为公务员身份,承担公益属性事业单位人员保留事业编制,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将去除编制,成为企业职工!

从《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得知,公立医院和高校教师改革后属于公益二类单位,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将进保留高校和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属性,但是取消其编制。改为合同制。这样很多单位就没有编制体系,所以就出现了我们看到 的一系列场景,很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没有了编制,只能签订合同!

虽然公立医院和高校教师编制改革,但并不意味着原有从业人员全部变成企业员工身份。原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会分类处理,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据改革阻力大小决定的,并无一定之规。也就是说,有可能改革方法跟国企一样,在公立医院和高校,原有的编制人员将不动,新进人员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高校和公立医院的编制人员将越来越少,直到基本没有。

网页链接

‘玖’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有哪些

一般来说,国家科教文卫和各类协会等都是属于事业单位,不过现在都改成合同制了;以前所有国企(移动、联通、电力、燃气、石油、铁路、水务等)都算是准事镇迅业单位,早都改成合同制,不过在编和不在编差异很大。

至于生产经营的定义,如果工商注册来界定,只要是注册备案的都是属于生产经营类的,有很多还是有限制性许可证门槛的,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属于生产链悔类,销售产品和服务类属于销售类。

只要是非政府单位,全部都需要改成注册备案制,都属于生产经营类,不再提事业单位一说,都是靠御唤此劳动合同来确定用工,这是改革的方向。

‘拾’ 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有哪些单位

1 取消编制的单位

在事业单位中将会有40多个岗位被取消,主要包括待所、宾馆、咨询服务、工程建设、维修、农场、养殖场、经营性林场、电影制片厂、国有宾馆、印刷厂、文艺剧团、影剧院等等,这些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工程类、种植类、技术开发类、中介类等。职工的事业编制将会被取消,而事业单位的属性会被保留下来。而本次事业单位的改革无疑是给了大家一种信号,事业编制也不再是铁饭碗,可能不会变得那么稳定。

2 取消编制员工的出路

对于取消编制的员工该何去何从呢?其实很多岗位是编制取消了,但是岗位还是保留的,这部分的原编制的员工,可以转为合同制的员工。但是合同工和正式编制会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福利待遇没有正式编制好,因为是合同制,工作也不稳定,很有可能就会有一天岗位就会被取消,面临失业的情况。如果员工的岗位已经被取消了的话,那就只有自己寻找出路了,原来的事业单位会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长短来给一定的补贴。如果有部分的员工年龄比较大的话,就无法再继续找工作,就业的能力比较弱。如果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其实就是内部退养,原事业单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发放基本的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后单位为该职工办理退休。

3 事业单位的待遇

现在事业单位的待遇也在逐渐向公务员靠拢,除了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工资以外还可以享受到各项补贴,比如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降温补贴、车补等等,之前事业单位是没有车补的,有很多小伙伴还比较羡慕公务员能够有车补,现在也有了,如果需要外出办事,可以享受到,部分地区已经落实了。根据岗位和职称的不同,车补的金额分别在不等,而职称越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获得的车补也就越多。

事业单位异地调动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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