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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主要內容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1-20 15:39:52

Ⅰ 無效婚姻的范圍包括哪些

無效婚姻的范圍有: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沒有效力,當事人不具備夫妻關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Ⅱ 無效婚姻的內容有什麼

無效婚姻的內容有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婚姻才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受到脅迫以及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無效婚姻都有哪些

無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三種。且無效的婚姻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無效決定,且被認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什麼是無效婚姻,婚姻無效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Ⅳ 無效婚姻的內容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范圍有重婚的婚姻、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沒有效力,當事人不具備夫妻關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Ⅵ 我國無效婚姻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無效婚姻有以下情況:

1、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Ⅶ 無效婚姻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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