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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婚姻怎麼追回財產

發布時間:2022-05-23 20:16:55

A. 請問我現在和他結婚3年了吧、因兩個人感情破裂一直鬧得不安。孩子1歲了我要和他離婚。我想追回我的財產。

既然出過國,還是建議實行AA制。
夫妻存續期可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單獨所有或共同共有。
可考慮對廠房等經營場所、經營權、債權、債務等實行獨立股份制所有或股份制(也可引進股東便於操作)。對其他財產也可考慮哪些宜事先進行約定。對你認為重要的約定,可進行公證。
附:《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B. 怎麼向小三追回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有出軌方贈送小三財產的證據,證明出軌方與小三的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並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C. 財產在離婚時被轉移,怎麼挽回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為,你可以申請法院責令其交出,並可以主張不分或少分財產給對方;還可以要求法院對你對方妨礙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予以法律制裁。若你在訴訟過程中,無足夠證據證明對方轉移隱藏了財產,你可以在取得足夠證據之日起兩年內,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D. 婚姻存續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在離婚後如何追回

很多夫妻在結婚後一般來說財產都是混在一起用的,即便不混在一起用,兩個人各管各的財產,除非婚前簽了協議,如果沒有簽相關協議,那麼婚後兩人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網友發來一個問題:婚姻存續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在離婚後如何追回?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兩人之間的借款我認為是無效的。下面我們就來對這件事進行一下詳細的分析,希望能夠給更多的人提供一些參考吧。

一、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借款那麼就起訴追回

我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兩個人之間即便是各自掌管各自的財產,然後一方向另一方借了錢,也屬於對婚內共同財產的處置。所以說除非兩人之前有婚前協議,財產婚後屬於個人的,這樣才有可能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追回。如果沒有相關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是借款,那麼追回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大家對“婚姻存續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在離婚後如何追回”這個話題有更多的看法,歡迎積極評論參與對這個話題的討論哦。

E. 婚姻出現危機 贈與的房子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婚前必須有房子,是不少年輕人和他們的父母比較在意的一個條件。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婚姻出現危機,房子也便成了離婚時爭奪的對象。那麼對於婚前贈與的房子,離婚時如何處理呢?

相關案例

網友「葶藶」(化名)表示,她和丈夫系自由戀愛,她是外地人,丈夫是金華本地人,家裡房子好幾套。結婚准備階段,公公婆婆裝修了其中一套房子,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改成了她丈夫的。不過,房子的貸款由她丈夫還。

現在,「葶藶」夫妻因為家庭矛盾沒有處理好,雙方家人又參與其中,矛盾越鬧越大,致使他們的婚姻出現危機。「葶藶」問,像她家這樣的情況,她是否可以分割房子。

無獨有偶。一個婆婆日前也來咨詢有關房子的法律事宜。她說,兒子小華(化名)結婚前,她和丈夫出資給兒子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做在兒子名下。兒子結婚後不久,兒子兒媳對該房產做了共有權證。現在兒子兒媳感情出現問題,吵著要離婚。她很擔心,萬一兒子兒媳真離婚的話,這房子是不是兒媳也要分一半。

律師支招:房子分割有「法」

張麗蓉律師說,「葶藶」和丈夫結婚前,公公婆婆就把房子贈與兒子,那麼房子屬於她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雖然房子還貸是由丈夫個人在還,但婚後的還貸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葶藶」可以對此提出分割一半。

對於小華母親的擔心,張律師認為其實是有必要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小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登記在小華個人名下,按規定「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小華的個人財產。

但是後來小華與其妻子做了共有權證,也就是說小華把房子的部分份額贈與妻子,使得房子的產權由二人共同享有。因此,父母贈與小華的房產,變成了小華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旦他們離婚,那麼兒媳是可以來分房產的。至於分多少,具體要看房子產權登記時有無約定具體的比例,如有,依據比例分割即可。如果沒有比例的話,兒媳一般可以分得一半。

另外,張律師說,房產贈與公證是公民將屬於本人的房產贈與給受贈人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贈與行為,往往是基於相互間的親屬關系、友誼關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場上的商品交換。房產贈與人必須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必須對其所贈房產擁有所有權。現實中,雖然取得贈與公證書可以迅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決定贈與時不妨注意以下幾個事項:

一、贈與是無償的法律行為,法律後果不同於有償的轉讓行為。

二、贈與後變更產權登記的稅費與繼承後變更的標准不同,辦理前應向房管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充分咨詢。

三、一般的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一般不能撤銷。除非以下幾種情況: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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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婚姻財產糾紛中被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追回來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G. 婚姻經濟糾紛,如何要求追回

(一)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二)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三)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四)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五)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從大范圍來講,可以分三大階段,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2] 、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按照鼎湖政府門戶網撰寫的婚約糾紛的解釋,是把各個階段所有產生糾紛的地方都包括了進來。共大致分六種情況。
婚約糾紛
為何會有婚約糾紛,有以下幾點:
1,我國《婚姻法》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並不等於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願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中國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糾紛。
2,父母尊長強迫包辦。
3,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事實糾紛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在具體調解處理時要掌握以下幾點:
(1)1980年《婚姻法》頒布後的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和保護,要從嚴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認和保護。
(2)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又有一定正當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認和保護,但要指出其是違法的。在進行批評教育後,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發生糾紛按婚姻關系處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不予承認和保護,發生的糾紛不按婚姻關系處理。
(4)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如女方懷孕,或已生育有子女,應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方及子女利益給予照顧。他們所生的子女,應認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同時,應合理地解決因雙方共同生活而產生的經濟問題。
離婚糾紛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幾種主要的離婚糾紛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2)因利己主義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3)因草率結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嚴重疾病而引起的糾紛。
(5)因家庭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7)因一方違法犯罪引起的離婚糾紛。
(8)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離婚糾紛是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各類離婚糾紛都有其特點,調解此類糾紛必須加強調查研究,進行全面分析,依據《婚姻法》有關離婚問題的規定,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調解離婚的,調解後要告知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子女撫養
《婚姻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的確定標准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財產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債務清償
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H. 面對不幸的婚姻,自己應該怎麼辦才好

面對不幸的婚姻,自己應該怎麼辦才好?

找出情緒破裂的原因,找到證據原因當然,存在矛盾是另一方的原因,也是為了審查自己。它沒有詆毀,即使是結婚,即使它已婚,也會再次。尋找證據原因,由於家庭暴力為例,爭議,必須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收集相應的信息。例如,在另一方的喧囂,打開手機攝像機或錄音功能中,嘗試記錄另一方的醜陋問題,以便另一方必須承認。面對不幸的婚姻,掌握這些技術可以讓你凍結。

收集證據後,顯示另一方收集證據是成功離婚的第一步,訴訟案件,證據是國王,只有完全證據,法官就基於判決,否則法官希望為您提供幫助。收集證據後,如果您想修復雙方的財產,避免訴訟所吸引的爭議,或讓對方少,而不是劃分夫妻,您可以通過簽署婚姻財產協議來保護您的權利。在上述准備就緒後,您可以向另一方顯示一個號碼。這時,各方必須表現出一個非常強大的離婚思想,記得猶豫或在另一側的軟磨機下,讓另一方感覺不錯。否則,另一方認為你正在玩耍,玩愛,然後回來,經常離婚。經過多次,很多時候,堅定地與另一方表示離婚的不同思想,另一方將慢慢接受你必須離婚的想法。沒有消除一些有死皮的人來拖動,而不是說話,甚至沒有休假,甚至某種自殺,或者依生必須,恐嚇各方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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