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焦作律師事務所
焦作市內律師所有市直所和區級所,以規模、管理和律師素質總體平衡,比較優秀的是:市直所有金研、隆成和蒼穹;區級所有華凌、達成,他們的所址都在站前路和塔南路上。
Ⅱ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請問去找哪些部門來幫調解求回答,謝謝!如,
假如想要調解先去社區街道還有民政部門,即使是法院也可以幫助調解的。
Ⅲ 有婚姻調解機構嗎
你好
當然,不過專門的就沒有。婚姻家庭糾紛,可以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是離婚,在法院也會先調解。
Ⅳ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請問去找哪些部門來幫調解求回答,謝謝!
家庭矛盾找哪些部門解決要分情況處理,不同的家庭矛盾的調解可以選擇多個部門。不涉及法律糾紛的家庭矛盾可以找村居委會或者是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涉及法律糾紛的比較嚴重的家庭矛盾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基層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再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訴訟困難,可以申請獲得法律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Ⅳ 夫妻吵架鬧離婚可以通過那些部門調解
可以通過村的婦聯協會,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協調機構進行調解。
Ⅵ 請問哪裡有婚姻調解的地方,我求助
(1)父母、長輩、親朋好友可以做思想工作、調解婚姻;(2)居委會、婦聯可調解婚姻。(3)訴前調解。由立案庭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4)庭審調解。審理法官會本著家庭和睦、有利於子女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孩子是家庭破裂的最大受害者!離婚需慎重、三思而後行!純手寫!可繼續提問婚姻問題!採納!謝謝!
Ⅶ 找哪些機構調解婚姻問題比較好
調節婚姻問題一般是心理機構來處理,婚姻問題如果不能及時的、正確的處理問題,會影響生活質量,會影響事業成功,婚姻咨詢中歐國際心理咨詢從應用心理學、社會理論學,研究婚戀和家庭中的實際問題。
Ⅷ 調解夫妻矛盾該找哪個部門
一般發生家庭矛盾可以尋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這些單位往往都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家庭矛盾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消除紛爭。有的當地居委會會設有婦聯組織,這些組織對於調解家庭矛盾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讓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Ⅸ 我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許多年輕夫妻在遇到婚姻中的矛盾時就會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是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摩擦,當雙方都無法冷靜下來的時候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最有效的方式。那麼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名俱揚婚姻律師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三、常見的婚姻糾紛情形
1、事實糾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
2、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之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3、子女撫養。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4、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債務清償。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