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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到底有什麼

發布時間:2023-06-03 13:20:28

① 什麼算事實婚姻

一、什麼算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搏褲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亂侍姻的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下:
1、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未辦嘩銀吵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後婚姻有效;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② 什麼叫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③ 什麼叫事實婚姻關系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雙方是夫妻關系的,就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鄭激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氏叢冊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殲宏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④ 什麼樣的婚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符合下列條件的婚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旅簡
1、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2、男女雙方必須是出於完全自願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
3、必須達到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的法定婚齡;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關系;
5、雙方不患絕鏈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並鎮孫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⑤ 什麼是事實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根據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系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⑥ 什麼是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事實婚姻是什麼意思

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且一般的事實婚姻應當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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