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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財產分配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3-06-01 20:49:37

婚姻法中對於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 中對於 夫妻財產 如何分配? 首先: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其次: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再次: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 時分割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 工資 、獎金 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 知識產權 的收益 5、因 繼承 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 孳息 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總的原則就是分割的應屬於婚後夫妻兩人共同的財產,如婚前個人買的房子,或者受傷得到的賠償,這些屬於 婚前財產 和個人財產,是不能分割的,另外,財產分配一般是兩方平均分,但有些因為一方犯錯,出 出軌證據 確鑿,或者 家暴 等原因離婚的,這些情況會影響到財產劃分,所以要因具體情況而定。

㈡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 婚姻法 財產分割 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包括婚姻 法規 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共同財產 以及屬於夫或妻的財產的情況。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 房屋所有權 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進行處理。 新婚姻法對於財產的分割進行了詳細且准確的修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對號入座來判斷財產的歸屬人及歸屬類型,可以說是新婚姻法最重大的突破之一。文中沒有涉及到的問題,請及時咨詢當地公證處或者咨詢專業 律師 尋求解決。

㈢ 中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毀吵配中碰蘆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纖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㈣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怎麼分

民法典中婚姻編規定離婚財產的分配如下: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繼承或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欠的外債怎麼辦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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