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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證明是在什麼地方開

發布時間:2022-10-04 08:39:20

A.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1、首先辦理該證明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如果戶口在鎮上或者村裡可以到縣里民政局辦理,如果在市區則去市裡民政局辦理即可。辦理證件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兩個證件。

2、戶口本需要復印戶主和申請人兩張單頁,這里一定要注意戶口本的准備工作,裡面的單頁一定要帶齊,然後戶主那頁一定要兩個章才行,如果少一個章要提前去戶籍科補蓋,有很多老戶口本都漏蓋了一個章。

3、將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好後需要簽字然後現場寫一份書面申請,幾分鍾後就辦理好了單身證明,該證明的時效性按當地的規定執行。去戶籍所在派出所開證明之前,好先電話確認一下,因為各地派出所除了要求重要文件之外,其他的文件可能會有所差異。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張,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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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結婚證明去哪裡開

法律分析:婚姻狀況證明可以去當地公安局辦理,帶上要求的相關證件即可,證明上會有紅章,一般未婚和離異的人開具婚姻狀況聲明都是去公安局的。 個別地區婚姻登記處也可以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前往婚姻登記處開證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C.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在最後辦理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機關開。且需要本人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提出申請。例如男女雙方結婚、離婚登記的,應當前往結婚、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開具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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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需要攜帶的材料:本人身份證、本人戶口本原件、原來離過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喪偶者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證明、一張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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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開婚姻證明的地方有以下三種情況: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已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婚姻關系證明哪裡開

一、婚姻關系證明哪裡開
1、婚姻關系證明在民政部開。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另外需要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關系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要提供原始檔案復印件;
2、登報聲明作廢公告;
3、戶口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居委會、街道證明蓋章。

G.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開具。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一個人的婚姻狀況影響力還是比較大的,特別是在買房還有貸款的時候,必須要提供兩人婚姻狀況。如果要開具婚姻狀況,那必須要到相關部門找工作人員幫忙的。
法律分析
1、可以到當地公安局去開具這份婚姻狀況證明,不過要開證明必須要帶上相關證件。當然還沒有結婚的或者離過婚的人,去公安機關比較適合。2、還可以到當地婚姻登記處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如果已經結婚,比較適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當然也要帶上相關材料和證件,如果當時就是在這家婚姻登記處登記婚姻的,那麼現場調查出信息之後就能夠開具證明,也很方便。
1、如果是還沒有結婚的人,那麼去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時候,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還有戶口本,直接到當地派出所那邊申請就可以。2、如果是已經結婚了的人那麼去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時候,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另外還有結婚證,如果結婚證丟失了,那麼需要提前補辦一下,接下來再到當地的婚姻登記處,找工作人員開具證明就可以。3、如果是離過婚的人,那麼想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話,這時候就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另外要准備離婚證,如果沒有離婚證,那也可以提供法院給予的判決書,接下來再到當地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H.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一、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麼辦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3、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4、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並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生育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政策外懷孕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I.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等)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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