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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借款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0-04 07:36:28

1. 夫妻之間借款,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外,夫妻間婚後所得財產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只有在離婚時共同財產才因為存在基礎喪失而可以進行分割,否則無特殊情況,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請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請求還款,需以離婚為前提。

因此,本案中唐先生出具的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時對於夫妻間債權債務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借貸方應當向另一方清償約定的借款。

2. 夫妻婚內借款要怎麼處理

夫妻婚內借款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時間處理。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3. 離婚了借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1,如果借款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借,屬於共同債務的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2,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償還債務的份額。

3,雙方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該如何解決

因為法律法規,除承諾財產外,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間一般的借款,例如用以贍養父母、撫養孩子等均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內部結構借款,不發生法律法規里的借貸關系,也不用還款。

倘若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出現了經濟困難,或是是由於爸爸媽媽重病住院治療,問另一方需要錢另一方不給,只能問另一方借款,借的也是另一方在離婚期內里的收益,就算就是為了撫養另一方爸爸媽媽,或是是為另一方爸爸媽媽就醫,也不屬於夫妻之間的欠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便是把夫婦在經濟上當做是命運共同體的,一方執行撫養和扶持爸爸媽媽的責任和義務,用的便是一同的收益,在其中也包含著另一方的奉獻。這類在婚姻存續期間里的夫婦相互之間借款,在法律上不可以創立,就不屬於欠帳了。

5. 婚前夫妻之間借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前夫妻之間借款,應當按照借條的條款處理,由借款方向一方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在婚前發生金錢往來,簽訂借條的,屬於個人債務,不會因為雙方關系變化而轉換,離婚後也應當用個人財產清償,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因為債務糾紛鬧出矛盾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 婚內借貸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第一,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項來源。如果所借款項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用於家庭共同開支,即借款前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內財產的性質,或者借款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為其個人財產,且婚內借款的用途系用於家庭經營以及生活開支的。此時,該借條雖然締結了一個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標的物為夫妻共同所有,該合同不具備可履行的基礎和可能性,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不復存在。如果所借款項來源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用於借款人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 夫妻中一人借錢怎麼還

法律分析:按照借條中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償還借款。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屬於婚後共有債務,需要夫妻倆一起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這筆債務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需要承擔這筆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8. 婚姻期間一方私自借款

法律分析:看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用於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說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

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麼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麼是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二、欠款「道不明」,應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

三、債務「已分割」,同樣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9. 夫妻之間借款要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0. 婚姻期間一方隱瞞的借款怎樣處理

對於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的借款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或者用於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了,則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則該筆債務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一、能夠證明為個人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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