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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婚姻與家庭

發布時間:2022-10-01 03:00:21

㈠ 如何處理如此頭疼的婚姻與家庭

很理解你的煩躁情緒,不過還是得勸你,別煩躁。

你的女同事,她們相互攀比,無非就是為了點面子。其實大家都是平民,誰又比誰富裕多少啊,再攀比也還是草根階層,變不了豪門。可是女人天生的虛榮心,又不允許她們甘心落後一點,於是就成你眼中那樣的了。

不過她們那樣,並不表明所有女孩都那樣。
這個世界上,不求錢財追求真愛的女孩子並不比追求錢財的少。只是你暫時沒有遇到合適的而已。
想你姐姐我當年,相親了八十多次,有車有別墅的都沒要,最終嫁了個出身農村的窮小子,現在過得也不錯啊。
像你這樣重人品輕錢財的男孩,將來一定會幸福的,不要著急,慢慢找吧。

至於爸媽的羅嗦,其實全是為了你好。這點你早就知道,不是嗎。而且你是成人了,自己應該能夠拿主意,父母的意見可以當做參考。下次遇到你自己覺得合適的,真心喜歡的,不貪錢財的好女孩,只要你們感情和諧,你就試著去相處一下。如果那女孩是真的好,即使有一兩點沒達到他們的要求,只要你堅持,相信你父母肯定不會過分阻攔你。

祝好運。

㈡ 運用經濟與社會分析男女對立問題應當如何緩解

現階段而言男女對立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年輕人的婚姻問題,導致近年來離婚率高居不下,社會不和諧問題越發突出;從經濟與社會方面分析,我得出了以下解決辦法:
1、完善社會婚姻教育體系,建設家庭教育與管理的社會教育經濟體系,幫助國民完善婚姻家庭觀。
2、培育社會良好風氣,完善社會教育制度與體系,深入推進家庭國民經濟教育改革,將教育納入社會建設的重要議程,同時在中小學對學生的婚姻、家庭觀念進行啟蒙教育,讓正確的婚姻與家庭理念在每一個適齡兒童的心中生根發芽。
3、改造社會現有的婚姻觀念,完善現行的婚姻制度,有必要的話可以建立一個官方的伴侶匹配平台,結合每個人的性格,學歷,家庭情況來匹配出合適的伴侶人選,但不是強制性的,主要取決於雙方的意願。
4、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平衡男女間的薪酬矛盾問題,讓男女各取得合適的薪酬待遇,以及匹配的工作崗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分配製度。
5、加快建設社會基礎文化設施建設以及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推進家庭家風建設,健全家庭理念。
6、增強社會幸福感提高男女的生活舒適感、接受教育的意識以及主動學習的觀念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如有不足之處還望斧正。

㈢ 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論文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值得關注的是,關於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已經日益成為我國法律工作的熱點。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國外和國內的不同認識 在國外,關於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並已經有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有代表性的,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後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後出現的暴力行為,"暴力"主要指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有害行為。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 二 社會學的認識 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社會手段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提供有效的社會救助,以及增進兩性在家庭內部的平等,將反對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 三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新的趨勢在發展,男性也開始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第二節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產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從目前的表現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過暗示性的威脅、言語攻擊、無端挑剔,或漠不關心對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以及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這種暴力的實施其危害性較之身體暴力要嚴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1 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雖然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但遺留的影響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於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於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並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3 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4 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丑惡現象尚沒有形成有效的解決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第三節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
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 導致婚姻破裂、家族解體 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同時也損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間的感情。妻子面對殘暴的丈夫,心中已無愛意,只有選擇離婚。 二 嚴重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他們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後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後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三 導致以暴制暴 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後,沒有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來自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們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症",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四 製造社會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同時,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進一步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它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傷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第二章 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法律干預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 1 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91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該類來訪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2000年,江蘇省婦聯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佔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佔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賣淫、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佔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 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勢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 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繼出台了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聯合成立的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 "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庇護所等社會干預機制紛紛建立,同時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予以明確規定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 第二節 "家庭暴力"作為法律問題發展衍變的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 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在這一階段,中國頒行的憲法以及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實上,家庭暴力問題尚未引起社會公眾和執法機關的普遍重視。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二第二階段從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1995年,中國政府成功地在北京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顯著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增強,法律干預和司法支持手段明顯增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台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的法規中。 三 第三階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後。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並專門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工作得到進一步重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而為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婚姻法,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據。 第三節 法律干預 一 立法 我國現在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各種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 1 國際條約 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庄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
&/92(*"3(-7%+2$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 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5)《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採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並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6)《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7)《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8)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
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n
bsp; (9)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後出台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陝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後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二 有關司法措施 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處理的案件。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在法律運用,處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實踐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導致的輕傷案件;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重傷案件,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 以及受虐婦女由受害者變為施暴者導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審判程序 對於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刑法學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我國目前的立法沒有規定"家庭暴力"這個案由,司法實踐中,法官審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件和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引起的損害賠償條件,有些也嘗試著直接立為"家庭暴力案件". (2)審判程序對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 特別要提出的是,無論因家庭暴力導致何種案件,都不應適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在這種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權力結構不平衡,受害人無法在平等的前提下爭取自己的權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套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體系,但家庭暴力范圍不明晰,家庭暴力舉證難司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難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問題,仍然制約著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進。 一 立法缺陷 1 我國現行法律針對家庭暴力雖有一些具體規定,但這些條款大都是從宏觀上立論的,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在明確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籠統的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並且所採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准,這也導致了法庭認定這一事實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 3 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遭到暴力後,因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報案或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這樣當對方否認有暴力行為時,便無據可查。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可依。《婚姻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但受害婦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仍然困難。 5 現行法律主要適用對施暴者進行事後制 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生及持續過程中的救濟措施。我國法律著重於制裁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對於多發性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缺乏措施。另外,著重於行為發生後的制裁,缺乏預防行為發生和制止行為繼續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認識不
足,其觀念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對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難以理解,並因此責備受害婦女,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 2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託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維持家庭,她們投訴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對方被拘禁或罰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關系破裂。如何確定司法機關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積極更妥當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4 執法機構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現在因家庭暴力的執法主體部門雖然多但不夠明確,各個主體部門之間的執法還需進一步磨合,以及執法程序不規范,也造成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總是游離於法律之外,受虐婦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第二節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項實際困難 一 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認識不足,導致取證難 對於家庭暴力,社會公眾的觀念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導致律師向受害婦女親朋鄰居乃至居委會工作人員取證時,他們含糊其詞,甚至拒絕作證,造成取證困難,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 二 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導致鑒定難 多數派出所的公安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託鑒定函。律師說,因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責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對家庭暴力行為認定難、刑事處罰難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通常是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則。而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四 對施暴者進行制裁難 現行法律主要適用對施暴者進行事後制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生及持續過程中的救濟措施。一些受害婦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法律能對丈夫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而現在公安機關或居委會能做的只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形不成任何約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腳寫了保證書,後腳回家繼續施暴。 第三節 影響家庭暴力案件辦理的一些消極社會因素 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中,還存在一些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因素,影響了家庭暴力案件辦理,主要包括: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認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於家庭范圍內,恪盡本分地做個賢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顧子女、操持家務;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仍殘留在一些人的腦海中,認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則被認為是男人的附屬品依附於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觀念中,當男人運用暴力手段從肉體上精神上統治奴役女性時,是被容忍和允許的,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為了維護家庭的"面子"而極力掩蓋,認為那是家醜,同時懼怕遭來丈夫更大的暴力,於是默默忍受,不願聲張。部分女性經濟地位的相對低下,認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為了養家,在外面奔波勞累,回到家中發發脾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種種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原因,導致家庭暴力案件辦理困難。盡管"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但從統計數字來看,法庭最終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卻是鳳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為由離婚的佔18.6%,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後初期因該原因離婚的也比率相當。 第四章 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第一節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預效果和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根本難點在於,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選擇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用於制止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有關家庭暴力的
立法分散於《憲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機關的法律法規之中。下一步,是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與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現行各法的某一個方面,還是應多採取專門立法的形式學界也有不同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在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觀戰略上還是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為: 首先,用分散的各種法律適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而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家庭成員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約束力、救擠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的故意傷害和虐待罪等條款,因為法律規定的籠統、具體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實踐中由於證據不足或情節不夠惡劣達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標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護,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屢見不鮮。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區干預,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諸多方面,不僅有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各個法律的結合適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質對一個綜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況在不斷上升的趨勢,逐一修改現行各相關法律,那麼,這樣的修改會有很多,需要的時間也會很長。這很難適應當前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不利於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也不利於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處。 一些地方立法已經為國家專門立法做了有益的嘗試。從1996年湖南長沙市出台《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至今,全國已有3省11市出台了這樣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條例或法規性文件,把過去比較零散的法律條文加以集中,並細則化、具體化,加強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顯,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的法學家們也開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擬工作。 綜上,我認為,一部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做了具體規定的專門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最有效地預防暴力的再次發生。 二 立法內容 現階段要完善法律中關於家庭暴力的內容,應著重注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主要是: 1、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目前主要是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採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准,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來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我國是套用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情節惡

㈣ 如何經營婚姻與家庭

法律分析:1.尊敬父母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單要孝敬自己的父母,還要孝敬對方的父母,為兒女樹立良好的榜樣。2.共同分享 夫妻相互為對方帶來新的知識,彼此幫助對方發掘潛力超越自己,在更成熟的心態下與人相處。夫妻間要有分享、耐心、感激、接納和原諒意識。3.完善自己 你自身可愛的地方正是吸引配偶的地方,相信自己的價值,尊重自己的願望和要求,做一個完整的人,而不是誰的一半。要通過不斷完善自己獲得外在美和內在美的統一,才能保持恆久的吸引力。4.善於溝通 沒有良好的溝通,夫妻關系就像一艘空船載著一段充滿困惑、臆測和誤解的灰心之旅,沒有什麼比貌合神離更讓人感到疼痛了。溝通使對方了解你有什麼需要、願望、變化和感受,這是夫妻相互保持關系暢通、活躍的重要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㈤ 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家庭是從婚姻初頭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條件。認得家庭就必須認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婚姻是男女兩性勻稱的社會形式,是為必定社會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從展現形式上,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生理勻稱,從實質上看,則是男女兩性一種特指的社會勻稱。它既擁有天生屬性,更擁有社會屬性。男女兩性的差異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兩性構結婚姻波及的天生條件,人到必定的年歲,隨著生理和心理的開竅,天生而然地會產生對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兩性間的婚姻波及,則是如願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門徑。但是人是有社會性的,人的性行為,特殊於動物,乃是擁有社會規范的愛情行為,它的確會受到社會法律制度、社會風尚和情操觀念的制約。因此,並非集體的兩性勻稱都能成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會風尚和法律制度的兩性勻稱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會法律制度、社會風尚和情操觀念的制約,因此,在特殊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特殊時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種多樣。人們締成婚姻的念頭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集團人類而言,締成婚姻的目標,不外有三:其一,如願生理的需要;其二,設立婚庭繁衍後輩使種族得以不住;其三,過飽滿行運的生活,履行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前者屬於人的天生屬性的需要,後者屬於社會屬性的需要。

那麼,婚姻與家庭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方便說來,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紐帶,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組合形式。它們是同時發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沒有婚姻也就沒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著露出了為社會所承認和規范的較固定的兩性勻稱單位(即家庭)。第三,婚姻僅意味著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還包括由這種波及進度起來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別的親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難,更完整。

㈥ 213.9萬對夫妻離婚,應該如何降低中國的離婚率

2021年共有213.9萬對夫妻離婚,這個數字讓人驚訝,原來在過去一年裡,有如此多的夫妻離婚。想要降低離婚率,在我個人看來,有兩個方法。第一利用好離婚冷靜期,讓這一個制度,更好的挽回婚姻;第二加強婚姻與家庭宣傳教育,讓更多夫妻知曉,離婚給家庭帶來負面影響。

戀愛是兩個人事情,結婚和離婚卻是兩個家庭的事。每一對夫妻離婚,都會給家庭和親人,帶來難以消除的痛苦,於孩子和老人傷害最大。降低離婚率,盡可能多地挽救婚姻,應該從下面兩個方面做起。

養育孩子的夫妻,不要輕易將“離婚”二字說出口,離婚對於我們是“解脫”,對於孩子就是深淵。

㈦ 男猴女雞的婚姻與家庭

男猴+女猴:比較合適,你們會合謀去做正當的事,這令你們更加愉快。

㈧ 如何認識戀愛與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要求800字。

姻家庭生活在人的一生中佔有重要地位。中國有句古語,一個人活在這個世界上,就是要做好兩件大事,「立業成家」。所謂「立業」,就是事業有成;所謂「成家」,就是愛情甜蜜、婚姻美滿、家庭幸福。可見,正確處理好戀愛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種問題,是一個人生重要問題。
本講內容:
一、愛情與人生
二、婚姻與家庭
三、家庭美德

一、愛情與人生
愛情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話題。許多人不惜用最美麗的語言來描繪愛情的永恆和不朽,把愛情比喻為比生命還更重要,。這種觀點的代表為「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也有人由於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經歷過不幸,對愛情持悲觀的態度,認為美好的愛情只是戲劇中的演繹,而生活中的愛情帶給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歡愉。這種觀點的代表就是「愛情是苦酒」。可見,愛情帶給人們的感受是差異巨大的。
【圖片】古希臘思想家阿里斯托芬曾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據說,人本來是一個圓球狀的物體。有四條腿,四隻手,一顆腦袋上長著相反的兩張臉。人的膽大妄為使奧林匹斯山上的眾神驚恐不安,萬物之神宙斯便使用一根頭發,將那「人」從中間剖為兩半。被剖開的兩半都痛苦極了,每一半都急切地撲向另一半,他們糾纏在一起,擁抱在一起,強烈地希望重新融為一體。根據阿里斯托芬愛情起源的故事,馬克思在談到人類婚戀時,●曾形象地比喻:半個球是無法滾動的。
【資料】某學生自述。
我的膽子一向不大,只敢在夜裡偷偷想她;說錯話是否會挨罵,我的心裡一
個勁地害怕;我多希望自己也能畫畫,把她的倩影畫了一打又一打;不僅欣賞她美麗的雙眸,更陶醉於她那飄逸的長發;誰知與她談話結結巴巴,臉上的汗水滴滴噠噠;我的膽子仍然不大,只好在夢里追她。
【總結】生動地反映了大學生對待異性的心態和追求愛情的強烈願望。 每一個人對愛情的認識和理解都不一樣,愛情究竟是什麼?馬克思主義人生哲學認為:
(一) 愛情的本質
所謂愛情,是指男女之間基於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相互傾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一種強烈、純真、專一的感情。性愛、理想和責任是構成真正愛情的三個基本要素。
1、性愛是愛情的生理基礎,是指相愛的人之間的性的結合。
2、理想賦予愛情深刻的社會內涵,是愛情生長的內在依據。
3、責任是對性愛和理想的升華,責任也因此成為愛情得以長久的重要保障,是堅貞愛情的「試金石」。上述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了愛情有機的統一整體,它們的完美結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間美好的愛情。
(二)戀愛中的道德
戀愛是愛情的起點,是男女雙方培養愛情的相互交往過程。
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交往,在這種特殊的人際關系中,也有一定的道德准則,這些道德准則是許多年來對許多愛情事例的正反經驗的概括和總結:(戀愛中的道德准則)
1、尊重平等人格。
2、戀情必須專一。
3、文明相親相愛。
4、自覺承擔責任。
(三)大學生的戀愛
1、大學是不是戀愛的黃金季節?
(1)心理上的不成熟
(2)人生觀的不確定
(3)大學只是人生的「驛站」
(4)大學是人生求學的最佳時期
2、大學生戀愛應注意的問題
(1)不要誤把友誼當愛情
(2)不能錯置愛情的位置
(3)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對待愛情
(4)不能只重過程不重後果
3、樹立正確的戀愛觀
戀愛要嚴肅認真,感情專一。
要懂得愛情是一種責任和奉獻。
在戀愛過程中,應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寬容,互相尊重,共同進步。
二、婚姻與家庭
戀愛是締結婚姻、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礎,婚姻和家庭則是戀愛的結果。婚姻和家庭是愛情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升華。
婚姻和家庭是兩個既密切相關又具有明顯區別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夫妻關系。家庭是指在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基礎上產生的、由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婚姻是家庭產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締結婚姻的必然結果,婚姻的成功就體現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滿又彰顯出婚姻的意義。
(一)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婚姻是家庭產生的重要前提,
家庭是締結婚姻的必然結果,
婚姻的成功體現為家庭的幸福, 家庭的美滿彰顯出婚姻的意義。
(二)婚姻與家庭的的本質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維系和諧美滿的婚姻關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個公民在家庭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准則,涵蓋了夫妻、長幼、鄰里之間的關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規范是:
尊老愛幼。【二十四孝】家庭美德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家庭美德「孝」為先,「孝」字是指:「孝敬」、「孝順」父母。家庭美德「孝」為先,是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家庭責任的具體表現,是尊老愛幼的社會風尚,是人生的大道理。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女子和男子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力,負有同等的義務。要摒棄「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使家庭中的男女享有教育、就業及財產等方面的同等權利。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夫妻關系應以平等互愛為基礎。夫妻之間不存在誰侍候誰、誰主宰誰的問題,「大男子主義」、「妻管嚴」等傾向,都是要不得的。
勤儉持家。勤儉持家,是我國家庭的傳統美德。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市絕大多數家庭生活已從「溫飽型」向「小康型」轉變,但是我們仍應該珍惜勞動果實,繼承和發揚勤儉持家的傳統美德。
鄰里團結。良好的鄰里關系對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等各方面都大有益處。我國勞動人民一貫重視鄰里關系,民間流傳著許多名言,如「鄰里好,賽元寶」、「遠親不如近鄰」等。「孟母三遷」的故事更是婦孺皆知。然而,近年來,人們發現,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信息時代的到來,我們與世界各地人民的聯系越來越近,相反,與自己對門而居的鄰里關系似乎越來越遠了。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城市,住在同一小區、同一幢樓,相互之間不了解、不熟悉的人並不少,有的甚至對門對住了好幾年,也不知鄰居姓甚名誰、在哪裡工作,真可謂「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
《教兒經》:
莫把鄰居看輕了,許多好處說你聽。夜來盜賊憑誰趕,必須喊叫左右鄰。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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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幸遭火災,左右鄰舍求紛紛。或是走腳或報信,左右鄰居亦可行。或是耕田並作地,左右鄰居好請人。或是家中不和順,左右鄰居善調停。

㈨ 如何經營婚姻與家庭 五條十年夫妻的相處之道

夫妻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最熟悉的陌生人,說它熟悉,是因為每天朝夕相處每晚同床共枕,說它陌生,畢竟是兩個素昧平生甚至根本就沒有關聯的陌生人的結合,因此,要想婚姻美滿幸福,要想夫妻能夠白頭偕老,對於婚姻中的當事人來講,有些底線是千萬不能逾越的,一旦逾越就會立即亮起紅燈,就得以離婚來徹底解決問題。

1、對另一方應當誠實,惡意欺騙絕對不能有。夫妻本是同命鳥,同甘共苦是基本的要求,所以,夫妻之間應當以誠相待,偶爾可以善意欺騙,但絕對不可以欺騙成癮。尤其是一方不可以某些不正當的目的來欺騙對方,或是利用對方的感情來騙錢,或是尋找一些借口來騙錢去玩女人養小三,或是騙錢去賭博等等。騙錢的時候對方會念及夫妻感情而讓你能夠輕易成功,而一旦真相大白時,立即會陷入夫妻感情危機,立即會動搖婚姻的感情基礎,從而導致婚姻破裂。

2、妻子打丈夫是教育,老公打老婆是家暴。從文明的角度來講,男人應該愛妻子而不能打女人,因此,但凡老公打老婆,社會輿論絕對不會站在男人一邊。男人是體力上的強者,如果動手打老婆,一定會把夫妻感情打到谷底,而且,有婦聯撐腰,絕大多數女人都會提出離婚。然而,如果是老婆家暴老公,似乎社會輿論又發生了變化,總認為是老公做了什麼出格的不可饒恕的事情,女人沖動打老公只是一種教育手段,只是想讓他變得清醒並起到懸崖勒馬的教育效果。

3、男人對老婆好是應該的,女人對老公狠一點沒關系。現代婚姻跟舊式婚姻最大的區別就是現在的老公就應該對妻子無微不至,體貼入微,家庭是似乎女強男弱成了主流,而不像舊式婚姻中男人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所以,當夫妻鬧矛盾時,就算女人有錯,做妻子的就會死不認錯,而且,還會無理要求老公無原則的退讓。男人讓一次二次沒有關系,如果長期讓老公作無原則的妥協,就不行!

4、對對方狠一點沒有關系,但不可以慫恿父母施壓。夫妻之間出現一點矛盾是正常的,這些矛盾也應該由小夫妻倆自己來解決,但是,如果小夫妻之間一有事就對自己的父母添油加醋地傾訴,讓長輩來摻和小夫妻之間的事情,這種用長輩施壓的方法,會讓對方產生反感,甚至感到傷及了自尊心,這種借長輩施壓來試圖解決矛盾的方法是極其不明智的,夫妻之間的矛盾非但解決不了,甚至還會惡化婚姻關系。

5、偶爾出軌不是不能原諒,但不倫之情就應殺無赦。無論是男人不是女人,對於另一方偶爾的出軌總是會先分析原因的,如果是處於某些特殊情況下的非理智出軌,這種純屬偶然的出軌情形大多可以在保證悔過自新的前提下得到赦免,另一方基本上也不是非要鬧到離婚地位的。但是,如果你出軌的對象是另一方的親人,這種不正當的不倫關系基本上是沒有回頭路好走的,只能直接將對方掃地出門了。

6、婚外情只能隱藏地下,一旦見光就會玩完婚姻。婚姻是需要雙方絕對忠誠的,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哪怕是你只想玩婚外浪漫情,哪怕是你只想玩偷情刺激,只要是對方不知道或者是沒有察覺,似乎婚姻及夫妻關系還可以維持不至於走到盡頭。但是,這種有悖道德品質的行為一旦被曝天下公開婚外情,就算出軌的一方不想離婚或是想極力挽救婚姻,另一方由於丟不起這個臉也會毫不猶豫提出離婚的。

7、玩網戀是幼稚行為,但玩到離家出走就沒有回頭路了。無論是老公還是老婆,婚後就應該徹底放棄泡網的愛好了,就算是有點痴迷,也不要跟陌生人網聊,更不可以一有時間或機會就泡在網上不下來,甚至痴迷到尋找各種各樣的借口或者無端離家出走去見網友,最終落到被騙財騙色的下場才醒悟。這種人不但會傷害到自己的另一方,逼得家人下決心一刀兩斷,離婚和休妻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8、吵架時罵對方可以,但罵對方的父母就是可恨。沒有一對夫妻不吵架,夫妻吵架也是增進感情的方法之一,適度的吵架還是愛的表現,只是吵架也應該有度,什麼話可說,什麼話不可以說,什麼話絕對禁止說。也就是說,罵人不一定會致對方死地,但不管因什麼事情吵架都不能牽涉對方的父母至親,更不能直接罵對方的父母,這種惡劣的情形通常很難讓對方接受,也會讓對方感到更加憤怒,矛盾更加激化。

9、別試圖想著降服對方,玩不講理更容易激化矛盾。女人新婚為爭取小家庭的主導權和話語權容易受娘家親人的蠱惑而試圖想著如何降服老公,其實,每個人都是有自己個性和生活習慣的,不太容易為某一個人而改變,就算很愛對方,也會是「江山易改,秉性難移」。而且,如果一方為了小家庭的主導權而蠻不講理或者是無理取鬧,就會讓男人感到不舒服,而男人脫離圍城有時是不講離婚成本的。

10、無端猜忌犯大忌,監控對方太過分。不管對方露出多少破綻,但沒有抓住把柄千萬別無端猜忌,要知道多疑是夫妻感情最大的攔路虎,多疑可以使原本穩定的夫妻關系和婚姻基礎出現裂縫,也會使婚姻走向懸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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