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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買房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21 20:16:06

1.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

您好,單從2015年新婚姻法下對於房產的規定

其中有六項內容為「新規定」: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區別如下: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後買房,除了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婚前夫妻一起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結婚前,由雙方父母各自出錢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為自己家子女的個人財產。而婚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2. 婚姻法對房產的規定

現行《民法典》婚姻編對房產的規定如下: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4.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有哪些

現在很多結婚的朋友都是婚後買房,但是,新婚姻法的發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後買房的矛盾!有時關於婚後買房後的財產分配產生出新的家庭矛盾。針對這個熱點問題,小編收集整理了婚後買房的規定以及注意事項。了解更多的新婚姻法相關知識,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對你有所幫助!

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的規定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大連律師:網頁鏈接

婚姻法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5. 新婚姻法頒發後,關於男女雙方共同付首付買房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5)婚姻法對買房有哪些規定擴展閱讀:

婚後共還貸,增值房產分配

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後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6. 新婚姻法對買房的規定

套房子:如果離婚,房屋會判給男方,貸款由男方償還,你可以要求分割婚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的價值;
第二套房子:如果離婚,雖然登記在你老公的名下,只要購房款是婚後收入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要提供房產證和購房合同等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 現在婚姻法對買房子的規定,請明白的人幫忙回答一下

回答的前提是離婚無過錯方
1如果房產證沒有特別注出產權比例,那就平分,如果注出來了,例如男方70%,女方30%,那就按比例分,如果只寫了一方名字,離婚平分
2要看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如果只登記在父母出資方子女名下,如果另一方證明也參與付款(非貸款),按出資比例分配,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證沒有特別注出產權比例,那就平分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一方無法證明參與付款(非貸款),那房子屬於一方所有
3也要看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如果是夫妻雙方,那如果房產證沒有特別注出產權比例,那就平分
如果是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能證明證明也參與付款(非貸款),按出資比例分配,無法證明參與付款(非貸款),那房子屬於一方所有

8. 新婚姻法房貸都有哪些政策

對婚姻法解釋第10條的解讀: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條文表述,適用本條文處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需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

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簽訂該不動產買賣合同。若簽訂合同的主體為兩人或者在婚後購買均應視為雙方共同購買了房屋,則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須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為一方個人財產。若首付款為雙方財產或另一方財產,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時間在婚後則應為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了出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可以比照該條文精神進行處理。

三、貸款的辦理

貸款必須在婚前以合同簽訂方個人名義辦理。基於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首付款出資,另一部分為貸款部分出資,若貸款人為兩人或在婚後辦理,則視為另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出資亦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四、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

夫妻雙方須在婚後用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對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貨幣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就應認定為通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於貸款償還方式另有約定的,主張共同償還的一方進行舉證,否則則視為一方財產償還,而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五、需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不動產物權采登記公示原則。雖然產證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之前辦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後辦理的,但是房屋的產證的辦理是基於所有權人的合同權利以及因出資所獲得的對價請求權,而合同行為和出資行為都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行為,因此不能以該產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就簡單地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該房屋直接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六、補充說明

對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較主流的觀點認為指的是房屋購買價與當前不動產價值之間的差價,並且在實踐中通常包含了裝修的價值。絕大對數法院亦按照上述標准予以處理。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解釋本條立法的初衷時曾提到,主要是為了補償另一方因婚姻關系存續而錯過了最佳的購買時機。然而,如果一方購買房屋十年後結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一年內一次性歸還房貸,然後雙方離婚,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按照十年房屋增值主張分割。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以上就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新婚姻法里做出的具體規定說明,參考法律依據,熟悉具體的規定。有了法律依據,心中就有了衡量的尺度,夫妻雙方各盡職責和義務,可以維護好各自自身利益和維系好夫妻感情,避免在共同還貸過程中的利益沖突發生,共同創造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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