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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父母有哪些權利

發布時間:2022-01-21 04:10:34

Ⅰ 配偶的父母是直系親屬嗎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與義務

配偶的父母不屬於直系親屬。

所謂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由此可見,只要收養是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履行了相關的法律手續後,養子女可以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親屬。而繼子女要依據其過繼的時間以及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來分別對待。撫養關系的形成有以下四種情形: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幫助。
只要出現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項,即可認定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
因此,形成撫養關系的養父母亦屬於直系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Ⅱ 作為你的父母他們在家庭中具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夫妻雙方有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的義務。

Ⅲ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Ⅳ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Ⅳ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Ⅵ 婚姻法中夫妻的權力和義務

婚姻法中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有生活學習工作的自由。有計劃生育的義務,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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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夫妻對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Ⅶ 婚姻中,父母的角色有什麼作用

已婚兒女婚姻父母多餘干涉只有煩惱,「閉一隻眼,睜一隻眼」(求個太平日子)為好。

Ⅷ 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義務和權利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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