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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怎麼收

發布時間:2024-05-10 02:31:50

⑴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的規定如下:
1、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徵收標准,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餘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徵收系數數。
2、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銀納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4、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擾念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鋒李沒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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