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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海域專屬經濟怎麼劃分

發布時間:2022-10-02 18:50:56

Ⅰ 根據國際海洋法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指

專屬經濟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沿海發展中國家為捍衛國家海洋權益,經過長期斗爭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其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一、專屬經濟圈管轄權
這個權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轄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授權建造上述設施的專屬權利,並且對這些設施享受專屬管轄權。另外,有在人島嶼、設施和結構周圍設立特別寬度安全區的權利(半徑500米)。
(2)對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管轄權:沿海國對經濟區內的科研的管轄權是專屬性質的,沿海國可以管理、授權和進行這樣的研究,其他國家未得到沿海國的同意原則上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沿海國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絕甚至暫停其他國家進行研究。如果沿海國家同意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海洋科研,那麼沿海國擁有參與的權利,並且可以向開展研究活動的單位要求提供情報、成果和結論。
(3)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出於這一目的,沿海國在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內擁有採取措施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可以制訂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控制和減少各種不能的污染。並且可以把這些規章在專屬經濟區內經制執行,在必要情況下來取各種措施。
二、專屬經濟圈的權利義務
(1)為開發海床、底土頂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2)對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利;
(3)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於沿海國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區域內維護資源和進行管
三、專屬經濟區經過協商,雙方取得了一項折衷案文:
(1)沿海國無義務同意把爭端提交強製程序;
(2)某些爭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強製程序;
(3)「強制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會的報告對當事各方無拘束力。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56條
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
(1)為開發海床、底土頂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2)對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利;
(3)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於沿海國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區域內維護資源和進行管轄是一種非常大的便利。而這種便利在近些年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

Ⅱ 國際法中專屬經濟區,領海,毗連區的劃分

領海是沿海國陸地及其內海以外鄰接的12海里的海域;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寬度為從領海基線向外海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區域,即總寬度為12海里,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國家管轄的海域。其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即實際寬度為200-24=176

Ⅲ 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各位多少海里

領海由一個國家確定其寬度,但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3)國家的海域專屬經濟怎麼劃分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專屬經濟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Ⅳ 專屬經濟區怎麼劃分離海岸線多遠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 有的國家立法對於在區內允許捕獲的魚的品種、數量以及可使用的網眼的大小,都詳加規定,以便養護生物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如果沒有能力捕獲全部可捕量,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是准許在同一區域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家參加捕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有一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在從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之間的中間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其專屬經濟區的范圍到中間線為止。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其經濟區和其他國家經濟區相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邊界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

Ⅳ 一個國家的海域是怎樣劃分的

海域劃分與海岸線、所屬島嶼、外海或內海有關,要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岸國家從海岸基線起算,可以把200海里以內的海域作為專屬經濟區。

Ⅵ 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不超過多少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那麼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不超過多少海里?下面一起來看解答。

1、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國領海不超過12海里。

2、 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3、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不超過200海里。

4、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

5、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以上的就是關於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不超過多少海里的內容介紹了。

Ⅶ 專屬經濟區怎麼劃分

關於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

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准國已達160國。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准。

Ⅷ 領海、領水、內海、專屬經濟區、公海分別是什麼概念

⒈領海,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並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⒉自然地理中內海是指伸入大陸內的海,面積不大,僅有狹窄水道與大洋相通,海水較淺.這里的水文特徵受大陸影響.渤海為其中一例;在國際法中內海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范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⒊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如果以國家對不同區域的權利范圍來劃分的話,在內海,國家擁有全面的主權性權利,在領海則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權性權利,在毗連區,國家主要享有單純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權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權,而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國家只擁有經濟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權利。
內海在國際法中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范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領海以一國的領海基線為界與內海分開,國家對其擁有主權。但作為海洋的一部分,領海作為開放性水域在國際航運方面又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對無害的商業航運開放領海有利於國際經貿、文化往來,因此,海洋法在領海制度中規定了無害通過.
毗連區是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片海域,寬度一般為12海里。國家對毗連區不擁有全面的主權,而主要是對在其領土、領海范圍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行使管制權。該區域類似於領海之外的一個"緩沖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領海的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之類的違法行為。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海洋的經濟權利。其中專屬經濟區主要是針對國家對海洋底土及以上水體中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而大陸架則針對國家對海底大陸架及以下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所以,一國大陸架寬度的確定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一國大陸架的實際地理分布,而不象專屬經濟區規定了固定的寬度。如前所述,國家對以上兩個區域的權利主要是經濟上的權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運、海底電纜、管道架設等非經濟領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當於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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