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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城管如何改制

發布時間:2022-05-22 20:29:20

㈠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文化稽查、衛生監督、環境監測等執法單位怎麼改

樓主可以去廣東版問下 問完後記得回來說下

㈡ 事業單位改革 城管全額財政供給事業單位編制 轉變成什麼

就目前而言,事業單位改革對城管工作人員的影響應該不是太大,如果是事業全額財政,其基本方向還是向公益類事業單位靠攏,依然是全額事業,住建局內部委託行政執法,整體轉變為公務員的可能性近期不是太大,因為國家對公務員編制數量整體上有一個量,而城管工作人員隊伍又相對龐大。

㈢ 事業單位改革 城管改什麼樣子

據我估計,城管環衛口會逐步走向市場化。行政審批會越來越正規,進入行政審批中心。城管執法不好說,應該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國家暫時還不會擴大公務員編制,城管執法進入公務員還有待商榷。按照中國的發展和國外的城市管理經驗,幾十年以後,城管會逐步被警察收編,可能人員不會收編,但城管職能會被警察收編。

㈣ 2015年事業單位改革城管大隊如何改

2015年 事業分類改革 路政隊員肯定轉不了公務員,改革後肯定是公益一類的公共事業單位,工資是有保障的。各地公路局都會並入交通局統一管理。但公路局或者交通局機關人員是可以參公登記的,機關編制的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正如城管隊員轉不了公務員是一樣的,因為公務員隊伍很大,財政經費比較緊張。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整體思路是編制只減不增。

㈤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怎麼改

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大變化。主要是對單位的規格、性質、機構、編制進行一次規范,對個人應該沒有變化,放一百八十個心。

㈥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會怎麼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務員

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將參公。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說明: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6)廣東省事業單位城管如何改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規定:

1、為配合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公共事業社會化和市場化,從根本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財政應區分不同公共事業的性質和特點,對現有的國有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變現有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與經營范圍,促使其逐步轉向市場,開展自主經營,並打破各種行政性的市場壟斷,取消各種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經營限制。

3、逐步形成統一規范的科學技術市場、教育市場、文化市場、體育市場、衛生市場以及其他各類相關市場,以實現公共事業服務方向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㈦ 城管局是事業單位,有可能機構改革會納入公務員序列嗎

可能性很低,現在很多機構還在合並的,很多單位需要進一步轉化為事業單位!
不過也不一定。看一看十八大以後的中央改革就可以見端倪!政治局常委都減少2個了!
據消息人士透露,體制改革的方案已經出台並開始徵求各方面意見。此方案對中國現有的27個國務院組成部門要進行大幅合並成大部。而大部制的改革同時要配合事業單位的改革一並進行,事業單位根據其職能,一部分轉變為企業或民間團體,一部分則轉變為行政機關,同時並入政府組成部門。其方案主要調整內容有: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

1、國家發改委進一步收權,轉變發改委職責。徹底取消發改委對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的職權,逐步將其主要職能轉變為宏觀規劃的制定和研究。將發改委全稱改為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2、撤銷科技部。將科技部的科研規劃和管理方面的職能並與教育部,將教育部改為教育科學部。

3、把科技部經濟領域的科技管理職能並入工信部。將工業和信息化部改成工業與信息技術部。

4、撤銷國土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資源管理職能並入環保部,組建環境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規劃與管理職能劃入住建部。

5、撤銷鐵道部。將鐵道部並入交通運輸部,在交通部下組建鐵路運輸管理局,負責鐵路建設規劃、鐵路運輸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將地方鐵路局改制為鐵路運營企業集團,實現鐵路運輸市場化。

6、撤銷水利部。將水利部與農業部合並,組建大農業部。

7、撤銷計劃生育委員會。將計劃生育委員會與衛生部合並,組建人口與衛生部。

8、將審計署與監察部合並。重新定名為監察審計部。

9、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合並。重新定名為社會工作部。負責就業、社保、社會救助、社團注冊方面的事務,將原民政部的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的職能劃入發改委。

10、基本保持外交部、國防部、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銀行。

11、為保證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屬於國務院組成部門,而是獨立的國家機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級。

12、國家安全部降格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名為國家安全總局。

13、將國家民族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合並。重新組建並定名為國家和平統一委員會。

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調整

1、撤銷國家稅務總局。將原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並入財政部。在地方則取消地方稅務局。

2、撤銷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和葯監局。將原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與衛生部下屬的葯監局合並,重新組建並定名為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撤銷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將原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並入文化部。

4、撤銷國家統計局。原國家統計局並入發改委。

5、撤銷國家林業局。原國家林業局並入農業部。

6、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原知識產權局並入教育科學部。

7、撤銷國家旅遊局、文物管理局。原國家旅遊局和文物管理局並入文化部。

8、撤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家民委合並;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並入,重新組建並定名為港澳台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9、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防腐局並入監察部,成為監察部下屬的國家局。

三、國務院辦事機構調整(擬取消的國務院辦事機構)

1、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一同並入港澳台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國務院法制辦並入司法部。

3、國務院研究室的規劃職能並入發改委,文件起草職能並入國務院辦公廳。

4、國務院新聞辦、國家檔案局並入國務院辦公廳。

四、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並入國家發改委。

2、新華社實行企業制度改革。

3、合並地震局和氣象局。組建地震與氣象研究中心,定義為官辦科研機構。

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為事業機構,轉制為官辦科研機構。

5、合並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組建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

6、撤銷電監會,成立新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7、將社保基金會和自然基金會進行企業化轉制。

五、國務院管理的國家局調整

1、將國家信訪局劃歸司法部管理。

2、將國家糧食局劃歸農業部管理。

3、撤銷國家能源局。將能源開發規劃職能劃入環境資源部,將能源價格監管職能劃入新成立的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4、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家民用航空局。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劃入新設立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將煤監局並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如此,國務院機構將發生巨大變化,新形成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有原來的27個減少為18個,分別為:

1、外交部

2、國防部

3、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4、國家民族與宗教事務委員會

5、社會工作部

6、教育科學部

7、工業和信息技術部

8、公安部

9、監察和審計部

10、司法部

11、財政部

12、環境資源部

13、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4、交通運輸部

15、農業部

16、商務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衛生部

國務院直屬機構僅有6個,分別為:

1、國家海關總署

2、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

4、國務院參事室

5、國家安全總局

6、國資委(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

㈧ 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為什麼改怎麼改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城市建設速度不斷加快,市容市貌作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異,城市發展的成果給人們帶來了各種愉悅的體驗,但與之相伴生的諸多問題也困擾著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直接面對城市中最基層民眾,承擔著政府城市管理職能中最艱辛的版塊,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體系尚不完善,經常成為媒體負面關注的曝光點。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召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台,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確定了原則、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從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於聯合召開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電視電話會議規定,會議明確規定了改革時間節點要求,即:「原則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出台具體方案,6月底前市、縣政府要拿出具體實施方案」基於此,各地躍躍欲試,但改革進程差強人意。截至7月上旬,僅四川涼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溫州等省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消息見諸報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見過粗過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見的嫌疑,如:《河北省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大量內容與中央文件重復規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遲遲不能出台令人焦慮,筆者認為,要解決城管執法體制症結,在此次改革過程中,以下問題須高度關註: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徑選擇問題

該問題可具體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層面:上層,立法先行VS基層,摸石頭過河。從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機關設置應堅持職權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不得設立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放棄、擴大或轉移其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自行設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為;超出法律授權范圍,行政機關也不享有對有關事務的管理權,否則都屬於行政違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因此,行政機關的認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方式予以規范。具體到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具體內容又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由行政法規作必要補充。

重慶市政協副主席李鉞鋒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綜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執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難題的根本路徑,可以構建城市綜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為此次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層面:上層,先行一步,標准明晰VS基層,自主嘗試,相互取經。《指導意見》和改革推進會明確了城管執法架構,但對城管部門機構設置、領導體制、服裝標志等細節未定論,至今未公布具體標准,國家《城市管理法》遲遲無法出台,今年以來各地改革進程不一,各地機構名稱莫衷一是,如:溫州將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掛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員會,「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遑論其他。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應當以法治化、規范化為切入點,著力解決阻礙制度有序運行的諸多問題。中央層面設置明確標准十分迫切。

筆者認為,自下而上則允許從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權,但此次改革是全國性的,如果頂層設計標准不明確,各地按照緊張的時間節點要求,先行先試,難免「忙中出錯」,出現不一致之處,既影響城管形象,有可能導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應以國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細標准為起點,建立改革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和可參照施行的樣本,自上而下實施,才有利於改革工作有序、徹底推進。中央應及時關注此問題,並盡快公布明確標准,自上而下引導改革進程。

二、管理與執法的關系問題

中央政策倡導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關職責許可權協調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國所有城市都要進行管理和執法合一、整合一個部門的模式,

一體化是不是意味著新的城市管理職能集中於一個部門?筆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論,必將推出荒唐結論:政府各職能部門「變身古代縣衙」,不必細分職責,則職能合一,一勞永逸,省去協調成本,解除相互推諉之虞。政府機構具有整體性,又因工作業務內容不同、職能的專業性,政府應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序結成嚴密的系統,彼此之間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據《2015年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鄭州市現有956.9萬人,市區總人口475.6萬人,建成區面積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導意見》匡定的管理職責和綜合執法權責事項要求,未來的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責事項可能已超過900多項,若實施管理和執法合一的模式,在處罰基礎上加上龐雜的管理職能,未來的城管部門是不是顯得過於龐大?管理和執法兩方面會不會顧此失彼?部門工作效能會不會不降反升?長期以來,在我國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在政府與部門,或部門與部門之間配置不科學的問題眾多。重決策,輕執行;重製定政策,輕抓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會議貫徹會議,導致出現「決策空轉,人心渙散」的不和諧局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因此,要把人大、政府決策的事項落到實處,就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去執行,各部門由過去的集決策、執行、監督於一身的機構,變為純粹的執行機構,這樣一來,就可以把權力分散開來,防止各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馬懷德、王柱國在《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文中認為「一體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有效配合、監督制約到位的管理體制,

科學合理地劃分和清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內部之間以及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避免職權交叉重疊現象和執法真空現象的出現」,筆者十分認同,是不是採取一體化?應充分允許地方政府實事求是,根據本地城市發展規模、程度而定,應考慮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絕非所有城市管理職能集於一身。

三、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的關系問題

實踐中,很多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政府部門多設置執法隊伍,執法隊伍行政隸屬關系方面作為該部門直屬機構,執法隊伍性質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二者屬於外部上下級關系,並非內部隸屬關系,執法隊伍要履行該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就必須履行行政委託程序。另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則是政府部門與機關科室內部上下級關系,機關科室不具備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對外能直接以該部門名義作出。如: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市本級行政強制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3〕1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法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5〕34號)規定,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具備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方面等職能,市級雖然是城管執法主體,卻缺少內部隸屬關系的執法隊伍,無法直接開展執法活動,不能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必須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不委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支隊、市城區河道管理處、市政設施監理所等七個單位開展。受委託單位都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2年2月出版的《鄭州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2011版](第三冊)對受委託執法單位進行列舉,環保、建設、房管等很多政府職能部門均採取這種模式開展具體執法工作。城管執法是不是要繼續復制這種模式呢?筆者認為,不能認為凡存在即合理。我們如果仔細探究設置城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該制度是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國發〔2002〕17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部門職能配置時僅有執法職能,若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開展行政執法,反而要藉助第三方的執法力量開展城管執法,將背離《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設計初衷,極易導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反彈。《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若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為相互獨立的兩個機構,仍沿用委託執法的模式,城管執法行政強制權具體實施將無從談起。此次改革設置執行(執法)機構時,應盡量削減執行的層次和機構,構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機構,能由政府部門直接執行的,就不要或盡量不要設置二級機構。未來的執法隊伍應作為執法局內設隊伍,取消其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既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精神,也能明確城管執法的單位性質,充實其行使行政強制權的資格條件,避免與《行政強製法》產生沖突。

四、執法隊員身份編制問題

之前,國辦發〔2000〕63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國發〔2002〕17號進一步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而《指導意見》僅規定「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過於原則,未明確要求執法隊員必須為公務員,要求有所降低,此種規定或許是出於「精兵簡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執法任務若允許非公務員或非行政編制人員承擔,將可能為協管、臨時工執法創制「合法」前提。筆者認為,城市發展體量不斷擴大,在可預測的將來,城管執法的職責會更多、任務會更重,在城管隊伍人員編制限制的前提下,「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的目標十分困難,協管、臨時工執法問題很難根治。盡管《指導意見》這一原則規定考慮了各地行政編制限額的實際情況,但也應創造條件使用行政編制。基於這種目標,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鑒,《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深府辦〔2015〕9號)、《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管理工作要點》(滬公局發〔2016〕16號)等明確、詳細地規定了城管執法隊員分類管理制度,進行了制度探索,在實踐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廣城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優勢有三,一是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工作特點,工作內容具備專業性、特殊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類別,配套針對性管理、考評體系,符合《公務員法》精神。二是實現控編目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1〕2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各類專項編制員額都不得突破」,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是政府承諾、是硬指標,這並不等同於剝奪地方政府自主權,反而激勵地方政府在編制核定范圍內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城管執法部門工作性質以執法為主,若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便於壓縮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崗位。三是規范城管隊員管理。於相對人而言,行政執法多為損益性的,極易導致相對人不配合和負面評價,社會公眾測評卻是各地政府職能部門考核一項重要指標,但實際管理中因缺少這一類別,缺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專門考核辦法,測評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處在同一起跑線,考核成績往往處於末位。長此以往,城管隊伍的積極性將受到影響。明確和規范城管隊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城管隊員身份關系的明確讓隊員執法資格問題塵埃落定,實現規范管理和制度約束,能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等問題,激勵城管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履職盡責。

㈨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怎麼改革

應該不會,城管局有國務院的授權。
當然,作為我,我真的發自肺腑的希望取消城管的執法權,得罪人,還不落好,現在這情況,單位不發加班費,還不歇班。如果取消了執法權,我們會以勸阻為主,如果遇到不聽勸阻的,對不起,我們沒執法權,所以我們沒有權利一定要把他們弄走,最多說我廢物,但不必費勁想怎麼樣既能把攤點弄走還不出事……或者嚴格要求執法程序也挺好,我們只要每天不停地做筆錄然後提交法院處理我們就沒責任了,多好
沒事坐辦公室看看報紙,周末陪家人出去玩玩多好……這是我的理想……

㈩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一、完善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立、改、釋法,以良法促進城市管理發展,推出良法維護人民利益,推動城市經濟和諧發展,提高城管執法成效;
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通過暴力、威迫等不尊重人民權益的方式執法,在重視法律教育的同時通過人性化的方式進行執法,尊重人民權益,不受外界所干擾,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嚴格遵照法律執法;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針對當前社會大眾對城管的刻板印象,在不斷加大執法隊伍的同時,全力推進科技執法的步伐,加強人機合作,每個城管執法人員出巡執法佩戴執法記錄儀,准確記錄執法全程,破除執法後的污衊,為城管公正執法正名;
四、提高執法隊伍法律意識。社會媒體大眾曝光的城管暴力執法現象確存在,面對錯誤勇於承擔改正。因此,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要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執法實踐培訓,規定執法人員要記錄出外執法的行為過程並總結執法成效、執法影響甚至執法漏洞及改善方案,定期組織開展執法經驗交流,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求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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