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警察和公務員警察的區別
事業編制的警察和行政編制的警察的區別:
1、工資待遇不同:
進入行政編制的意味著你是國家公務員,如通過了選調生考試就是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享受著國家的各種法定待遇,如醫療、晉級等;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像學校就是典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自收自支、差額拔款、全額拔款三種類型。
2、級別規定不同:
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最大的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按照級別升職的,比如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股級;
而事業編制,「走「的是職稱,比如在醫院,幾年以後是住院醫師,幾年以後是主治醫師,幾年以後是副主任醫師。其中,學校老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
3、渠道不同:
想進入行政編制只能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都有國家的和省的公務員考試;現在只有省級才有權力組織公務員考試,也就說地級市及以下的鄉鎮或單位來招聘的話,一定是事業編制的。
Ⅱ 剛進事業單位有年終獎嗎
在事業單位普遍都有的年終獎,就是年底的績效和第13個月的工資在體制內工作,如果是正式編制人員,通常在年底的時候,都能夠拿到手碼一筆年終獎,當然這個錢的稱呼不一定是年終獎,大部分都是以其他的項目發放。
事業單位除了工資、月獎金,年底會有這幾類福利,一是年底全額十三薪,二是精神文明獎,三是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有的事業單位還有綜合治理、檔案管理、黨建等等這幾種獎項,不過這種獎項不是每個人都有的,而是需要根據大家的工作表現來評定的。十三薪的發放情況是和當地的財政情況掛鉤的,績效考核考核獎則根據個人的表現金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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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會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基礎性績效,還有一個是獎勵性績效,這其中,基礎性績效佔比70%,獎勵性績效佔比30%。基礎性績效會和每個月的工資一起發放,而獎勵性績效是在年終考核之後再發放。在年終考核中,考核結果合格的人員才能獲得獎勵性績效,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犯很大的錯誤,考核一般都會在合格之上的,因此獎勵性績效是一定會發放的。
獎勵性績效會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不同來進行發放,一般會有幾千到兩萬元不等,這部分的獎勵也是對於事業單位人員工作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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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事業單位有年終獎嗎?
Ⅲ 縣公安局事業編制待遇
一般縣級公安機關事業編制屬於後勤和內勤類崗位,不屬於參公管理范圍。和公務員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國家行政編制,一個是地方自定編制。經費來源渠道也不一樣,一個是國家財政預算撥款,一個是地方經費預算撥款。目前我國公務員是委任制,事業單位一般是聘任制。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只有公務員身份的人民警察才能授銜,文職和後勤事業編人員不能授予警銜,也沒有警官證,不能直接從事執法活動。公安局事業編工資有無績效由各個地方規定,平時和年底所謂的獎金十八大後各個地方已基本清理規范,不能私自發放獎金,除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補貼。網監大隊的環境相對單一,事業編制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警察,但待遇比較穩定,這個崗位比較適合女同志從事。
Ⅳ 縣公安局事業編制待遇
行政機關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一樣,公務員工資待遇按職務來確定,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待遇按職稱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三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十五條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七十八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第七十九條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