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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美女出軌什麼刑法

發布時間:2022-09-28 21:30:36

❶ 古代女人出軌是什麼罪

通姦罪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極刑懲處的有關條款。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漢朝: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隨著時間的推移,國人的文明程度也在進步。於是,在對待「私通」的問題上,從重罪交成了輕罪,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飛躍。按唐律: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國的皇帝中,更欣賞秦始皇。於是,他來了個撥亂反正,正本清源,以揚「國粹」,嚴打重罰。於是他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除這些之外,還有一些新的補充規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看來忽必烈的後裔們更喜歡肉刑,他們從肉刑中能獲得更大的滿足。並且還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說,對於常處於被動的女人的懲罰,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監刑者和觀刑者在這種場合一定是很愜意的。
明朝:

通姦罪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經濟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處罰「私通」上卻望而卻步,沿襲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許本夫捉姦(《問刑條律》刑律二人命)外,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殺死姦夫」)。而通姦的處罰: 「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不僅如此,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國外女人犯通姦罪遭斬首
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盡管中國這塊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換代,然而自秦漢以來的「國粹」卻依然故我,巍然不動,這倒也是一個罕見的奇跡。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 通姦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這里還須補充一筆的是,自明朝以來,又多了一種「刁奸」罪。如將其譯白,大約與現代的「誘奸」一詞含意相近。明朝規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規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罰後,奸婦可由丈夫轉賣,卻又標明不準買給姦夫。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是一致的,是不準「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經查,這條法律,兩千年來,中國無異其理論的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從夫」、「從人者也」。或劃歸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女人絕不能有其獨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惡,更不用說獨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賣給任何一個人,唯獨不能給她喜歡的人! 隨著中國最後一個皇帝的退位,中國總算有了一點覺醒。

❷ 以前古代的女人如果紅杏出牆,會有什麼刑罰呢

浸豬籠。

古時候的女子,死掉了丈夫,就必守寡,從一而終,不得改嫁。那時候的道德規范就是如此,尤其是針對女性,好女不侍二夫亦由此而知!道德從來都跟特定時代和特定社會的文化習俗,或者個別社群的傳統和信仰分不開。

不足一百年前,中國社會還有不少人認為,一男一女在沒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結合,就是「苟合」,要「浸豬籠」。

(2)古代美女出軌什麼刑法擴展閱讀:

最早的通姦罪出現在《尚書》,通姦者處以宮刑。但這是針對已婚人士的。秦朝時通姦者,其配偶可以殺之無罪,明顯也是針對已婚人士的。漢朝時通姦者處以宮刑,唐朝時通姦者有期徒一年半到兩年,當然也是針對已婚人士。

宋朝沿襲了唐制,元朝加了杖責,明朝亦杖責,但通姦罪一說統統針對的是已婚人士。清朝沿襲明制,並且如秦朝一樣,通姦者其配偶可以殺之無罪,並且還可以將姦夫淫婦一塊殺死。

民國時關於通姦罪的法律是這樣定的: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這是民國時真正的律法,國家政府定製的律法。「和姦有夫之姓者」,明顯也是針對已婚人士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才是真正的當時的律法規定對通姦人的最終處罰。

民國的法律也沒說要對通姦者浸豬籠、沉潭什麼的。這才是真正的民國的法律,官方法律。既沒有懲處未婚同居者,只針對已婚人士出軌,同時又沒有浸豬籠一說。那麼所謂的浸豬籠、沉潭也只不過是一些大家族的私刑。

❸ 在古代女人出軌,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古代和現代不一樣,民風比較保守,出軌的話會很嚴重的,現在的人出軌了離婚還能找個好人談戀愛或者結婚,而古代,一旦發現女子出軌,休書肯定是要有的,精神身體上的折磨是必不可少的。

還有一種更加變態的懲罰方式就是騎木驢,用木頭做成木驢的樣式讓偷情女子坐在上面,木驢的背部有一個突出的木棍,行刑的時候把出軌女子按上去,連同女子的陰部和內臟都弄爛,簡直是慘無人道啊。

每一種刑法都很恐怖,雖說她們是罪有應得,但是古人對女子也太狠了吧,男子都能有三妻四妾,女子為你生兒育女,到頭來什麼都沒有。

❹ 古代女人出軌後會受到哪些刑罰

第一種:木驢之刑
出軌的女人,會被扒光衣服,被捆在一個馬鞍上遊街示眾,但是這個馬鞍暗藏玄機,裡面有一根長長的木頭,會直接進入女性不可描述的部位,並且在遊街的時候會來回搖擺,直讓出軌的女犯人痛得死去活來,甚至暈厥過去,而且遊街示眾,還是赤裸著身體,對於古代看著貞潔的社會,無疑於就是判了死刑。
第二種:縫陰術
這個刑罰,會將出軌女性的外陰給縫起來,使之不能再做出那些齷齪的事情,不僅如此,在清代的時候,還將此刑罰升級了,會在裡面放上蒜瓣,更加讓人痛苦,並且在安徽毫州,還有一座「縫陰樓」。
第三種:老虎凳
有人說,這種刑罰不是對犯人才用的嗎?其實,在古代,女性出軌,對於普通百姓來說,那就是有罪之人了,這種凳子,上面布滿尖銳的釘子,將出軌女性放在釘子上,會讓出軌的女性全身都是傷口,而且一坐,就會是很長一段時間。
第四種:烙片之刑
這種刑罰,就是用一塊燒紅的烙鐵烙在出軌女性的身上,而烙的部位,也有不同,有些對於出軌極度痛恨的男人,會將這塊烙片烙在出軌女性的臉上,讓出軌女性不僅一輩子都留下烙印,而且周圍的人也會知道出軌女性的過往,讓其身敗名裂。
第五種:鞭刑
我們都知道,鞭子雖然看起來是一件小小的武器,但是它的威力卻一點也不小,一鞭子下去,連成年的壯漢都是皮開肉綻,更別說是一個柔弱的女子了,不僅如此,被鞭子鞭打的女性,還會被撒上鹽水甚至是辣椒水,讓其痛苦得無以復加,暈厥過去後,再潑涼水,然後再鞭打。
第六種:挖陰術
這種刑罰,是將女性的生殖器給挖去,讓女性痛苦無比,以後更是難以再出軌,而更可怕的是,在古代那種醫療條件落後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大出血死亡,而死去的女性,卻不會受到人的同情,反而更是一片唾罵。
第七種:宮刑
這種刑罰,相將於挖陰術略微人道一些,是一種慢性的懲罰手段,出軌的女性會被綁在一根柱子上,被人用木棍或者木槌猛擊腹部,造成子宮壞死,無法懷孕。

❺ 古代女子如果婚內出軌的話,會如何處罰

從古至今,大家把出軌問題都看得很重。但是到現在,出軌已經是道德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秦朝的規定,在秦朝的法律中對婚內出軌的規定非常嚴格。如果發現有男女私通,即使當場打死都沒有事。送到衙門,縣官也會判這對男女死刑。由此可見秦朝的法律非常嚴格。

到了清朝,基本上延續了上一個明朝的規定,但是縣官在審問的時候會詢問是否是雙方自願的。如果是被強迫的案件的性質就不一樣了。清朝滅亡以後,如果女的出軌就會判處4年有期徒刑,幾乎和唐宋時期差不多。建國之後廢除了這個罪責,已經屬於道德范疇。截至明朝時期,全國已經有27,000多個貞潔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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